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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10 08:52:15


    被执行人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且未将财产情况按要求向法院报告。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偿还了申请人欠款并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被告庄某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借期4个月,利息3分,到期利息本金一次还清。到期后庄某某未能将该笔借款还清,郭某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平舆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1723民初968号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庄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郭某本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本金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郭某还清,被告庄某某将利息1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向原告郭某还清。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庄某某仍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应还欠款,郭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以庄某某名字办理的银行卡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且未将财产情况按要求向法院报告。2017年9月19日,因庄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庄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平舆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庄某某拒不履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8年1月2日,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后作出判决,认为庄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庄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偿还了申请人欠款并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判处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且未将财产情况按要求向法院报告。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庄某某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认罪,通过家人主动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得以从轻处罚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威力。

责任编辑:平法宣    

文章出处: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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