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平舆县法院在对被告李某乙一案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平舆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李某乙向李某甲偿还借款25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乙一直未履行。2017年6月6日,李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以李某乙名字办理的银行卡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且未将财产情况按要求向法院报告。2017年7月13日,因李某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舆县法院决定对李某乙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还将李某乙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3月12日,平舆县法院经开庭后作出判决,认为李某乙明知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强制执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作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