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恒:
本院受理闫红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7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保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红辉10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保恒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