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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平 舆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8-16 10:40:57


孙保恒:

    本院受理闫红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7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保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红辉10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保恒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文章出处: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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