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无故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9 09:47:43


    2012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韩某、徐某、王某等人在平舆县城统力水泥厂南20米处强行拦下三辆拉沙子的货车,手持棍棒无故砸车并殴打车主冯某甲、冯某乙后驾车离开现场,货车司机刘某与亲属冯某丙、张某联系后驾车追撵车某几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从车上下来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五名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砸毁的刘某的车门及挡风玻璃价值694元。

    2014年10月1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2 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8 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棍棒等凶器损毁他人车辆、无辜殴打他人致五被害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平法宣    

文章出处:平舆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