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宣告时,马某悔不当初。
镇日不务正业的马某因手中缺钱,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生猪,盗窃价值约37000元。2010年7月21日夜,马某伙同其他三人在项城市贾岭镇蒋庙村张某的养猪场,“挖洞”盗走生猪仔10头,经评估价值为5000元。2010年8月7日夜,马某等三人在平舆县高杨店乡四门代王某的养猪场,“挖洞”盗成品猪9头,但被人发现未成功盗走,经评估价值为12573元。2010年9月1日夜,四人在平舆县庙湾镇余楼村李某的养殖场,“挖洞”盗走种猪14头,经评估价值为19558元。四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等四人犯盗窃罪。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马某本人是投案自首,且其在高杨店乡王某养猪场的盗窃行为系未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