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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法院:“五举措”强化院长、庭长办案职责

  发布时间:2015-03-23 16:47:37


    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充分发挥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示范指导作用,实现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平舆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院长、庭长办案职责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做出规定,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规定院庭长审理案件数量。 规定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各分管副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并根据上一年度各业务庭受理案件数量确定各业务庭长审理案件数量。同时,要求每年开直播庭不少于2次(包括微博直播和视频直播),以充分发挥院长、副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示范指导作用。

    明确院长庭长审理案件的范围。将院庭长审理案件的范确定为疑难、复杂、重大、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能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涉民生类案件。

    规范院庭长办理案件的程序。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首先发表评议意见。

    规范院庭长的监督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完善院庭长办案考评措施。 对院庭长所办理的案件纳入全院绩效考核,由审管办根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院庭长所办理的案件情况进行审判质效分析。

责任编辑:平法宣    

文章出处:平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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