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因一时冲动出手伤人的赵某,事后后悔不已。
2014年2月4日晚十点左右,醉酒后步行回家的男子崔某,经过平舆县月旦岛的时候看到一辆宝马车停在路边,酒精上头的崔某无故朝宝马车尾部踢了一脚,汽车的警报当即响了起来。从店里出门来到车旁的赵某,正好看到崔某踢车的行为,因为该车是赵某刚从好友手中借来“过过瘾”的,看到自己借来的的车无故“挨踢”,怒火中烧的赵某当即伙同胡某用脚踢打崔某,醉酒的崔某就这样因为自己酒后的“一脚”挨了一顿打,围观的群众当即报了警。被送到医院就诊的崔某左上第一颗牙齿缺失,右上第一颗牙齿冠折露髓,左下第一牙齿松动,右上第二牙齿冠折1/5,经鉴定,崔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程度。
在庭审开始前,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