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为青少年犯罪敲响警钟。
胡某某于201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出狱之后,胡某某不务正业,经常出入各种鱼龙混杂的场所,招收“小弟”两名作为其跟班。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胡某某趁平舆三中学生开学之际,在三中南边一个胡同内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三中学生管某、崔某各一百元钱。尝过来钱之快的甜头后,过几天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在胡同内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学生李凌某五十元钱。
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宁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宁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胡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