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他们靠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计,他们在劳动工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痛苦,有时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怎样才能最大限额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过错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案例也许能给迷茫中的人们带来一些帮助。
案 情
2013年4月4日下午,原告霍某在以郑某为工头的建筑队给被告刘某建房,霍某在二楼制壳子板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霍某从二楼摔到一楼楼顶,致使霍某受伤住院治疗,霍某的伤情被诊断为:1、右尺骨鹰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髂骨骨折,3、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气胸、皮下气肿,4、双侧胸腔积液、肺挫伤。霍某于2013年4月4日入院,同年4月25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41076.9元、鉴定费用1400元。霍某的伤情经驻马店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8832元。霍某受伤后郑某支付医疗费用4400元。原告未提供被告郑俊超为工头的相关证据。
原告霍某系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郑某没有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证书。
审 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霍某在为刘某建造房屋施工过程中,从二楼摔至一楼楼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霍某作为成年人,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二楼施工,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本次事故应以原告霍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郑小宝承担80%的责任为宜。被告刘某明知被告郑小宝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仍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郑小宝。故刘某应与被告郑小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霍某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41076.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28594.77元(7524.94元/年×19年×0.2);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天),但原告仅请求440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营养费210元(21天×10元/天);误工费2144.09元(7524.94元/年÷365天×104天),但原告仅请求2020.39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护理费630元(30元/天×21天×1人),但原告仅请求453.56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鉴定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7668元;以上总计91863.62元。原告所请求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被告郑俊超为工头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郑俊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据此判决:一、被告郑小宝赔偿原告霍某医疗费等费用7349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刘某对前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霍某承担436元,由被告郑小宝、刘某承担1679。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被告为何种法律关系;2、原告受伤自己有无责任。3、三被告谁应当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4、原告的损失数额为多少。
一、 三被告为何种法律关系,三被告谁应当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霍某是在给被告郑小宝打工,给房主刘某盖房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郑小宝是原告霍某的雇主,被告郑小宝带领雇工给被告刘某干活。被告刘某明知被告郑小宝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仍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郑小宝。故刘某应与被告郑小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原告受到伤害自己有无责任?本案中原告霍某作为成年人,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二楼施工,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本次事故应以原告霍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郑小宝承担80%的责任为宜。
三、 原告方的具体损失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本案中原告霍某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41076.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28594.77元(7524.94元/年×19年×0.2);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天),但原告仅请求440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营养费210元(21天×10元/天);误工费2144.09元(7524.94元/年÷365天×104天),但原告仅请求2020.39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护理费630元(30元/天×21天×1人),但原告仅请求453.56元,应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鉴定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7668元;以上总计91863.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