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1岁的杨某因抢劫他人财物被平舆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判决时的杨某眼中含泪,悔不当初。
2013年9月3日夜晚10点多,杨某和朋友喝过酒后在广场附近溜达,朋友老包突然提议:“抢个手机用吧?”杨某说:“几百块的东西还用去抢。”老包鄙夷的说杨某无胆量,不堪激将的杨某当即表示去“弄”个手机回来。此时,在广场东北角亭子里约会的王某和女友刘某成了杨某抢劫的对象。杨某手拿匕首强行对二人搜身,从王某身上搜出一部白色手机和一个钱包,包内装有王某的身份证和现金2215元。抢劫完财物的杨某用匕首在王某头上砍过,看到流血不止的王某,杨某惊慌失措的逃离了犯罪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构成轻伤。
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平舆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公然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最高刑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