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安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驻马店市首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13年2月4日12时许,被害人马某经过被申请人安某身边时无心的吐了口痰,被申请人安某误以为马某是故意而为之,便在小区门岗找到马某,并用铁锨将马某的头部打伤,致使其硬膜下血肿,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将安某抓获。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安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今年6月,检察机关向平舆县法院申请对安某强制医疗。
平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安某在臆想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虽然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依法对被申请人安某予以强制医疗。平舆县人民法院根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和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对被申请人安某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