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院近几年裁判的刑事案件的文书制作上看,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文书制作格式、字体型号、编辑排版不统一。
从近几年特别是近二年庭里配备打印机后所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看,各裁判文书之间在编排时所用的字号有所不同,正文用的字号有的是四号,有的是三号,有的是小三号。标题则存在更大的差异:我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标题是“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独成一行,在第一行居中位置) 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或刑事裁定书(独成一行,在第二行居中位置)”,就这个标题,就出现了多种编排方式,两行字均居中是统一了,但是字号、字型及字间距却各异:
1、字型选用上,有的用的是楷体,有的用的是宋体。
2、字号选用上,有的是“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用的是二号字,“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用的是一号字;有的则是二者均用的是一号字;有的前者不加粗,后者加粗,而有的则前后均作了加粗处理;有的各字符间均间隔一字间距,而有的则没有间隔。
3 、在体系编排上,个人制作的裁判文书也不一样,表现于:页边距不一,行距不一,插入页码时的对齐方式和位置一般是相同的,但格式不一。
如此等等,在字体、字型、编辑排版等方面没有完全统一起来。
二、文书叙事和证据论证方面存在的问题
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和裁定的基础。制作刑事裁判文书,首先应当把事实叙述清楚。而有的裁判文书,在这方面做的却不够好,有的对事实叙述得不够清楚,有的直接照搬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有的过于简单,有的层次不分,有的未经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也被当作查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甚至被告人为此而上诉。
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查实的证据为前提,而有的文书仅仅对证据进行了简单的罗列,而没有对其进行分析和论证;有的文书书写认定事实的证据时,将侦查卷宗材料中或公诉机关出示的与认定事实无关的证据也罗列在文书上等等,这些都是不恰当的。
三、论理部分存在的问题
有的论理过于简单,比如,好多文书在牵涉到对被告人的辩解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采纳与否时都是用一句简单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来反驳辩解或辩护意见,这样很难让人信服;有的词不达意;有的理由则给人以牵强附会的感觉;有的论理显得苍白无力;有的逻辑不够严密等等。
四、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裁判文书法律及法律条款适用部分,也偶尔出现了适用不当和漏引、错引法律或法律条款的现象,但很少。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对于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过要求,当然现在由于电脑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同,会出现不能完全达到要求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虽称“字号大小应严格执行修订样式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微机(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完全统一,因此,可以将文书的字体作适当变通,但务必做到庄重、美观、清晰”。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对所使用的软件进行统一,可以在方面具体的、统一的规定,以使我院所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达成一致。
2、对于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
(1)认定事实方面:在叙事时要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归纳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应当按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书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去写。
(2)证据分析认定方面:应当围绕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书写,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这些案件均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有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做出说明即可。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要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防止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避免说空话、套话,避免引用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当然,在对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进行表述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原则上应当用第三人称,涉及到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词,也可以用第一人称表述。
3、论理部分: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最精彩之处,论理写作最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理由部分的质量高低关系到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这部分的写作应当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比如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尽量围绕法律关于所认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特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论证,从而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书写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何认定时,应当写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理由要充分,论证严密,有较强的说服力,还要用词恰当。
4、对于法律及相关条款适用出现的问题,虽然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但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其是最关键的问题,引用不当或错误,会导致整个判决结果的错误,导致不该上诉的案件上诉,不该发回的案件发回。因此,在适用法律和引用法律条款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仔细斟酌,以免出现这方面的错误,导致不该发生的错误发生,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此外,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要避免“土语”、“方言”,应当用普通话进行思考和表达,要注意防止受方言土语的影响,以彰显刑事裁判文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