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规定的过于简单,加之各地法院法官理论水平评参差不齐,所以裁判文书制作是各行其道,五花八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文书格式过于呆板,缺乏针对性。一审行政判决书制作目的是平息双方当事人的行政争议,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作出的评判。可以说一份好的判决书,就是对人民法院一审程序,恰当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的简要而深刻的写照。但是,实践中却与之相差甚远。一些判决书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无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无争议,都大篇幅的罗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并不厌其烦的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还有的判决书生怕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整篇的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这样的判决书看起来形式完备,实际上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根本上达不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判决书内容表述不明。一份好的判决书无论是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确认上,还是审判过程的叙述上,还是在证据的认证和法理的说理上,尤其是判决结果,都必须清楚明了。实践中,部分判决书对诉讼参加入身份确认混乱,有的当事人写住址,有的不写,有的当事人年龄写出生年月,有的则表述为现年多少岁等等;在审判过程的表述上,部分判决图省事,该写的诉讼过程不写,比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原告起诉的时间、法院立案的时间、开庭时间、延长审限情况等等;在证据的认证上,只说被告的证据,不讲原告或第三人的证据,或者无论当事人有无争议的问题,都列一大堆证据出来,三言两语简单认证,根本不去讲法院为什么认这些证据而不认与之相反证据的理由;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主要表现为阐述理由文不对题,只讲对判决结果有利的,当事人争议的不提;此外,说理简单武断,不讲法理,不讲法律根据;在判决结果部分,相当一部分判决书存在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为的,而不写要求重作内容,导致法院判完了,当事人的纠纷依然未解决。
三、判决书格式不健全,写法多样。由于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有些法官可能就感到无丛下手。例如,最高法院文书样式对一审写作判决书事实认定及证据分析部分的表述规定的较为概括,这样,实践中问题就来了,有的法官采取先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再写原、被告的诉求,之后写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最后进行证据分析,这是最常见的写法;还有的法官先写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之后概括原、被告的诉求,接着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事实展开证据分析并说理认证。这两中方式由于差异较大,就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状况而言,仍有作出具体规范的必要。
一审行政判决书存在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从观念上明确一审判决书制作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请求能否成立。因此判决书应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争议焦点展开。一般而言应包括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法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情况。具体写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四、关于诉讼参加入的表述问题。原告或者第三人为自然人的,在姓名之后,应当先明确性别,之后是出生年月日,不应以现年多少岁来表述年龄,然后是当事人的民族,在后用“住......”表述住址,最后写明被告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原告或者第三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及被告的写法,在单位全称之后,以“住......”表明地址即可。另外,原告为非法人组织或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共同原告推选出+的负责人应表述为“诉讼代表人”,不能称其为“法定代表人”。
五、关于审理经过的表述问题。审理经过是表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审理过程的记录。在写作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表述清楚,尤其是有关第三人诉权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等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的时间界限问题,一定要在本段中有所体现。如果是复议前置的案件,还应当将复议的时间,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的送达时间等在开头有一个交待。案由部分应当全面表述当事人的诉求,如一个案件在立案时仅表述行政处罚,而经过审判之后,发现当事人的诉求不仅处罚,还涉及行政赔偿,判决书案由的表述应具体完整。如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
六、关于事实部分的表述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写出来,之后再概括诉、辩双方的意见和理由。然后再写“经审理查明......”,表述本院认定事实后,归纳争议焦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认证。这种写法的好处是更突出了行政诉讼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符合审理案件的基本逻辑思维过程,让读者一目了然。具体写作中还应注意:第一,对当事人双方的诉求、答辩及理由一定简要、准确的概括表述。实践中,有些判决又臭又长,仔细一看,大篇幅的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有的甚至将起诉状、答辩状的错字、白字都原封不都不动的搬了上来。判决书应当是对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必须进行高度概括,准确浓缩,从中体现当事人双方的交锋。第二,准确归纳证据焦点。虽然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也要有侧重点,那就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庭审理中一定要把争议焦点归纳出来,法庭审理以此作为重点。只有这样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才知道对争议事实被告举了那些证据,原告提出了那些反证,并提供分析,决定那些证据可以采信,那些证据不能采信,应当认定那些事实。因此,判决书的争议焦点的归纳及证据分析,实际上是对庭审中法庭审理活动的重现。法庭上这部分没有搞准,判决书也不能将它阐述清楚。实践中,有的法官归纳焦点问题是大而统之:“一是具体行为认定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问题、三是程序问题”,这样归纳焦点问题等于没归纳,因为,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都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必须要根据具体案件,将案件中具体的争议焦点归纳出来。这样才叫归纳焦点准确。第三,证据的列举问题。判决书是否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在判决书中列举,实践中作法很不统一。有的分别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之后罗列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有的则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后,写上“上述事实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笔者认为,这两种写法都不科学,实际上,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由于有当事人的自认,根本不需要在列举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审查的是争议的事实,判决书应当对争议事实的证据进行列举和分析。如果无针对性、盲目的罗列证据并进行分析,分析了一篇,不知道这些分析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
七、关于说理部分的表述问题。说理部分是整个判决书最重要的部分。认定事实为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说理就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并作出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说理必须要有针对性,并且要全面。庭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在判决书中要针对这些焦点展开说理。通常,行政诉讼法律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政越权;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凡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不论是否有利于判决结果,都要有交代。如原告提出了事实、主体、程序三个方面的理由,认为具体行为违法,而经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和权限没有问题,程序也合法,但是,该行为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不能仅就事实不清问题进行说理,同时,也应对主体、程序问题表明意见。第二,说理应当有理有据。这里的“理”指的是法理,法理是分析判断的理论基础,为何采纳原告的意见而不采纳被告的意见,或者都不采纳,首先应当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法理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要靠法官长期的法学知识的积累,靠法官对法理本质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这里的“据”指的是法律根据。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就应当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通过这些条款进一步论证争议的法律问题的对与否。第三,判决结果应当明确,不可含糊其辞。通过法理的、法律条款的分析论证之后,应当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原、被告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维持或确认违法,原告的诉求是否支持,必须在这部分有明确的交代。同时判决结果还要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促进依法行政。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追究或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同时判决被告重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