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都知道,民事案件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并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以我院万冢法庭为例,该庭2009年受理的327件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住址变动、户籍登记地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等原因而导致送达不到的就达33件,占该年度案件数的10.09%,邮寄送达中因签收人身份不明或拒收导致多次送达的案件达13件,占该年度案件数的3.98%; 2010年受理的347件案件中,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分别为39件和16件,各占该年度案件数的11.24%和4.61%;2011年该庭办理的299件案件中,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分别为36件和15件,各占该年度案件数的12.04%和5.02%。这几组数据说明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当前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它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时甚至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下面,笔者通过对上述存在送达难度的案件进行调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民事案件送达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浅显的提出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旨在为及早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民事案件送达难的表现形式或称送达难的困境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是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还是送达裁判文书,都或多或少的会遇以下情形:
(一)原告在立案时或者在承办法官询问其被告是否在家时,原告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二)电话送达时,明明接电话的就是你要找的当事人,但一听说是“法院的”,立马说:“你打错了,我不是某某某”并即刻挂断了电话,再打过去,要么不接,要么关机,还有的找人代接,回答依然是:“你打错了,某某某我不认识……”还有的干脆就说:“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他(指)原告不是要告吗,我们家就是没有人,我们也不回去,至于我们住在哪里,我们也不会告诉你们,你们看着办吧!”去原告提供的他们家的地址找,还真的找不到人。
(三)直接送达过程中,明明你对面迎面而来的就是你要找的那个当事人,可他却说:“我们这里没有你说的这个人”或者“我不认识此人”,甚至另外给你提供一个错误的地址,让你去瞎费功夫……还有的听说法院的来了,赶紧避而不见。
(四)邮寄送达时,明明邮件到了当事人本人的手上,他却出于各种原因“拒收”。
(五)留置送达根本找不到在场的见证人,即使有人在,人家也不愿证明。
(六)案子开过庭了,之前能通知到的被告甚至是原告却突然下落不明了,如需二次或者送达裁判文书却无法进行。
除上述常见现象外,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见到过这样一类现象:在外打工的原告以手机短信的形式申请撤诉或者被告以短信的形式将自己简短的答辩内容发给承办法官等现象,这里除涉及到如何确认短信内容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所发、是否系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如何将这些内容固定下来等问题之外,同样也涉及到了送达的问题:以何种形式向当事人裁定准予或不准予其撤回起诉、如何将被告的答辩内容向原告送达……
上面罗列的只是民事案件送达过程中所遇情况的一些缩影,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很多,那么,造成民事案件送达难的原因何在呢?
二、民事案件送达难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具有九亿农民的大国,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现阶段农民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有一部分人认为被告上法庭是非常丢人的事,其周围邻居也不愿“招惹是非”,所以,当送达人员向其邻居打听当事人的住址时,好多人不愿以事实相告,还有些当事人躲避送达人员,与送达人员捉迷藏,当送达人员上班送达时他躲避出去,送达人员走后他回家,这样一来,送达人员去五、六趟都无功而返。经调研分析,民事案件送达难的原因主要表现于下述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地址不确定。该类案件每年都占有全年案件的10%以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没有正式工作的人员尤其是农村人口出外务工已成为当今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我们县同样如此。人口流动性的增大给送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并且我们主要采取的是当事人提供地址的办法,时常存在着地址不详或错误的情况。还有的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详细住址,也找不到被告,因急于将自己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途径予以尽快了结,于是就把找到被告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和法官身上,随便虚构了被告的“住址”进行起诉,致使我们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向被告送达的情况,经调研,虚构住址的案件占将近4%。还有的是当事人的确外出,但极少甚至不与家人联系,这样,即使我们找到了其外出打工前的常住地址,其家人也无法向我们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从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送达,这类案件在县城占的比例小一些,但在农村占的比例更大,有将近13%。
(二) 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淡漠,藐视法律,避而不见。一些当事人明知参加诉讼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因此就通过不接受司法文书、外出躲避,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看到法院工作人员拒绝承认自己的身份,造成送达人员无果而返。还有的婚姻家庭类的案件,有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一方当事人基于不愿与原告离婚或者不同意退还原告婚约财产的主导思想为拖延时间而故意不和法官见面,认为“我不给你们面见,看你们怎么处理”,从而导致送达困难。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道理对其提起诉讼主张,偏执地认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就是对对方诉讼主张的有力抗辩,还有的错误的认为收了对方的诉状和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就等于是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说法,就一定会输官司,故想方设法地躲避法院的送达人员,拒不签收诉讼文书。上述几种情况的案件占的有将近14%左右。
(三)基层组织配合不够,导致留置送达见证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留置送达有严格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人见证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说实在的,依照这条规定,在20年前,实施起来,人们居住较为集中,个人的所在单位比较固定,不难查找,但在20年后的今天,要达到该条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不容易,其原因,还是在于人员的流动性及劳动关系的变动性。一方面,如果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不明确,或难以查找,或根本就没有工作单位,也就不可能请其单位代表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要查找到受送达人所属基层组织并邀请到其作为见证人,往往亦非易事。该留置送达制度要求就显得比较苛刻,实际上起不到解决“送达难”的作用。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基层组织”这一概念未作明确界定,使得送达人对基层组织范围难以确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邀请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见证的方法,而现行的基层组织,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级基层组织,由于经费和人员等各方面的问题,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在家搞副业,根本不在基层组织所在地办公,基层组织办公地点,常常是“铁将军”把门,人影全无。要想找一个基层组织的干部,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这就使得法院审判人员往返于基层组织与当事人之间,费时费力,导致留置送达的难度较大。
(四)公告送达成本高且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不好认定。这里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根据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而关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法律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我们法院甚至我们本院内部各个庭室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注意选人员经常聚集的地方张贴,有的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公告达达在程序上存在不规范问题。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可否采用张贴式公告送达的方法,也一直是办案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还有就是报纸公告送达的成本问题,现行报纸公告送达费用在300元左右,一般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送达,且这些费用均由原告方现行支付,对困难当事人来说,无非又增添了诉讼难度;有的当事人在承办法官和其谈到公告事宜时,甚至怀疑承办法官收取其公告费是非法的,是在谋私利,承办法官只得不厌其烦的向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另外,公告案件诉讼周期较为漫长,案件从受理至文书送达一般需要4-5个月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审判实践中,经一次公告送达的案件占有5%左右,经两次公告送达的案件占4.23%。
(五)邮寄送达的非专业性。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于签收主体是否适格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遇到当事人拒收的情况时不能做出相应的送达措施。并且邮政人员在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时,一旦受送达人拒收,邮政人员由于其身份限制,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也就无法进行留置送达。导致部分本来可以送达的文书被“拒收”或“退回”。邮寄送达的案件未进行统计,因为该类案件中邮寄送达未果的案件最终是经过其他途径进行送达的。
(六)法院送达力量薄弱。就我们院而言,送达工作都是由负责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完成的,没有配备专门的法警,也没有必要的装备,如警示性装备、照相机等。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和建议
为解决当前民事案件所存在的送达难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审判实际,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一)注重立案环节送达信息的登记。这里可以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增强当事人的送达义务,严格规范送达信息登记。具体包括:1、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2、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扩大至普通程序,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是从加强立案环节入手,对新立的案件,除要求当事人主要是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外,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当事人或代收人的生活、生产场所及联系电话等。三是对有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地址和代理权限,比如明确其可以代收司法文书等。还可以推行“当事人送达确认书”制度, 建议通过制定“当事人送达确认书”,在立案环节要求原、被告填写“当事人送达确认书”,写明原、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这样做既可以让原告尽可能地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便于送达,又确定了原告提供不详地址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当出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时,所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还成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及确认诉讼文书送达之日的依据。
(二)加大直接送达力度。为提高直接送达的成功机率,通过查询城乡地图、拨打114查询台、调取户籍管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途径多渠道地寻找送达地址。对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送达的,则打破常规工作时间,实行随时送达的方式,当然做到这一点很难,因为这需要增强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就是要增加人员、增加车辆和车辆用油量、相应的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实践中,针对个别当事人利用法官不识其面而多次避而不见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过让相对一方当事人随同前往指认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创新留置送达方法。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基层工作中的优势,为送达工作提供帮助,同时,探索运用多种见证方式,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固定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
(四)规范专递送达程序。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工作要求,尽可能实现诉讼文书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如有代收人签收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收人范围。
(五)加强公告送达管理,完善公告送达程序。 针对公告送达程序混乱的情况,有必要统一公告送达程序,确定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须有送达人员与了解实情的案外人的谈话笔录;(2)须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3)须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还可以开辟在互联网上公告送达的新路子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人民法院可利用其传播速度快且费用低廉的特点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公告专页,专门受理公告业务,这样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减少了公告送达中的人为拖延环节,同时互联网又能起到与报纸异曲同工的作用。它必将成为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好的送达方式。
(六)建议在基层村组织建立送达联络员制度
也就是说,针对农村出现的“送达难”情况,我们可以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每一个基层农村中寻找一至二名了解本村情况并乐于为法院服务的村民担任送达联络员,联络员的人选可以有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村民担任,也可以由村委会的成员担任,或者由村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当送达人员需要到该村送达时,可预先打电话向他们了解受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使送达更具有目的性,从而减少送达人员在村中盲目询问的环节,提高送达效率。设立了送达联络员又解决了留置送达时难找见证人的问题,送达联络员可直接担任留置送达的见证人。
还有就是落实送达人员编制、经费及车辆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借助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促进广大群众理解并支持法院送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