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书格式不规范
没有完全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法律文书。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法律文书没有区分制作。裁判文书的繁简应与案件繁简程度相适应。民商事案件有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诉讼和复杂诉讼的差异,如对案件类型不加区别,每一篇裁判文书都要引经据典,即无必要,也不可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简写。如《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不要求反映证据的分析采信。
(二)书面不整洁,词句不通顺
有漏字、错字或涂改现象;对裁判文书中年月日及数字随意大小写;个别词句生涩,语意含糊,容易引起歧义;语句表达不清,语句不通顺,语意重复,行文罗嗦;标点符号用法不当,段落层次不清,把口语写入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辩概括不当,要么照抄,要么把握不住重点。
(三)判决书说理不充分
说理部分是判决的灵魂,我们的通病是说理部分单薄,很难反映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过程,使分析论理简单、抽象,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有的不能很好地归纳总结庭审的重点和焦点问题,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是否支持逐条展开,有遗漏现象。有的判决书说理部分与判决主文脱离,使判决主文突兀离奇;有的判决书过分追求说理部分的理论性,专业名词和术词充斥其中,使当事人如读天书,判决说理用语应力求平实。
(四)援引法条不当
法条的援引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点睛之处,它既是判决说理的依据,又是判决主文的依据,它还是整个裁判文书合法化的依据。有的文书在援引法条时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引用法条重复,认为引用法条越多越好,对普通法和特别法中相关条款一并引用;引用一些原则性条款,每部法律均有统率全法的原则性条款,它规范的是共性问题,针对的是抽象、原则性法律关系,而个案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有与之相对应的法条援引,除非特别需要,不得援引原则性条款。
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增强责任心
首先应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在法律文书上用准确的法律语言对当事人的纷争作出描述与评判。其次进一步提高文学修养,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用规范、准确的语言阐述法律,分析案件事实,作出是非划分,杜绝冗长、繁琐,毫无意义甚至产生歧义的表述和分析判断。增强责任心克服文书中的错字、漏字现象。
(二)提高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反映充分的证据性
“无起诉便无审判”,裁判文书应体现以当事人为中心,针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给予答复。裁判文书应详细列明原告的诉请,被告对每项诉请进行的答辩,法院对各项诉请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总之,裁判文书的起点和终点都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请进行。
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是证据事实,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裁判文书中应充分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的认证过程。对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抗辩均应反映在裁判文书,法官也应适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使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到认定证据充分,确定事实准确。
(三)着重提高裁判文书严密的说理性
说理严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如果裁判文书说理较为简略,有时当事人无法从裁判文书中知道胜诉或败诉的理由。说理要有针对性,分析问题客观、透彻、清楚,逻辑性强,富于说服力。裁判理由应采取三段论的逻辑结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大前提,法律事实是小前提,判决结果是结论,按照这样的论证方式使裁判文书具有严密的说理性;重点应对法律根据、案件事实及它们之间的法律上的逻辑联系进行论证。裁判说理部分不但要阐明裁判所依据法律,有时也要说明裁判的理论根据,有些亲属、继承案件应体现情法交融。
(四)援引法条要准确、全面、具体
裁判的依据是法律,裁判文书一定要引用判决所依据的法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批复若适用于案件的,也应在裁判文书明确援引;法律明文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行政法规或民商法原理予以阐述。在引用法条时,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做到先程序,后实体。裁判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表述要精练、准确、完整、通顺,不能在歧义。裁判结果要与论理内容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或不统一。
总之,制作好的裁判文书,要有深厚的文字功底和法律水平,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三者缺一不可。在以后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上,我们应力求达到格式规范,文书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理通顺,语言准确,叙述案件事实清楚,归纳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客观全面,裁判说理有针对性、透彻充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