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由同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项规定,当职工系“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作了如下规定:“以下两种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也就是说,对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只有当驾驶的是航空器或机动船舶的,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驾驶的是摩托车,所以其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根据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管理应当予以罚款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在法律规范相互抵触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以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