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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成年抢劫犯刑罚裁量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平舆县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量刑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02 17:45:09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社会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量刑时如何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适当量刑,实现保护未成年罪犯利益和惩罚目的,是当前法官面对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为此,本文以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为调查对象,对平舆法院2003-2010年度审结的相关案件量刑情况进行了客观地调查、分析, 以期能为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规范化提供实践借鉴和理论研究。

  一、量刑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2003—2010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抢劫案件68件,判处罪犯122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64人,占判处人犯总数的52.5%;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13人,占判处人犯总数的10.7%;其中,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30人,缓刑适用率24.6%;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35人,占判处人犯总数的28.7%。有10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占判处人犯总数的8.2%。并处罚金刑134人, 适用率为93.1%。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

  上述量刑情况显示,未成人犯抢劫罪量刑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缓刑适用条件有所放宽。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缓刑适用现状看,被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抢劫犯有11人被适用缓刑,适用率为36.7%。

  (二)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适用差异大。初犯、偶犯量刑情节适用率为65%;悔罪量刑情节适用率为55%;而“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量刑情节适用最多,适用率为93%。一贯表现量刑情节适用率非常低, 但是,对于个人成长经历酌定量刑情节,并未任何适用迹象。

  (三)量刑结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立法上并未将拘役刑纳入抢劫罪的刑种范围,但实践中法官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育与矫正目的考虑,依据个案不同情况拓宽了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

  (四) 并处财产刑运用较为广泛。从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尚无单处罚金刑的情况出现。并处罚金刑134人, 适用率为93.1%,适用较为广泛。

  二、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上述量刑情况可以看出,量刑结果呈现轻缓化趋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囿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和司法环境,对未成年犯抢劫罪量刑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失衡即同罪不同判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现状进行分析,影响量刑的因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理念滞后。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法官大多采用“估堆量刑法”,法官裁量权过大,加之部分审判人员量刑理念陈旧,出现同类性质、同样后果,相似情节的案件量刑相差很大,导致在办理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过程中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2.司法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基层法院作为社会治安综合防治的关键一环,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或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法官量刑时往往比平时更严厉,这无形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此外,罚金刑适用不规范,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现象,也是导致量刑不规范的重要因素。

  3.被害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对于涉及附带民事赔偿的抢劫案件,如果被害人得不到合理赔偿,或是赔偿数额达不到要求,容易引起对被告人的仇恨,甚至对法院不满。既便被告人具备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依然要求法院对其予以重判,达不到要求,便常年上访、缠访,给法院施压。

   (二)缓刑适用比率低且适用不规范。实践中,对于有被害人伤害的抢劫案件,如果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认为法院办案不公,四处上访告状,给法院施压,造成缓刑适用率低。个别法官为了求得所办案件安全稳妥,防止因适用缓刑引发不必要的麻烦而不敢轻易适用缓刑,也是缓刑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

  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的前提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由于社区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性往往存在瑕疵,而且在现有条件下,办案法官很少亲赴未成年罪犯居住地调查了解其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这影响了判决依据的可靠性,从而可能导致缓刑判决的失败。

  (三) 非监禁化方式单一。由于社会调查机制缺失、审前羁押期较长和非监禁刑执行缺乏衔接机制等,实践中未成年抢劫犯被适用的非监禁刑全部是缓刑,而没有适用管制和单处罚金刑等,非监禁刑方式单一。

  三、规范量刑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未成年抢劫犯的量刑规则。目前还没有针对未成年抢劫犯的量刑规则,对未成年抢劫犯量刑适用与成年人相同的量刑基准,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抢劫犯的量刑规则。

  (二) 确立量刑调查展示制度。可通过立法形式将审前调查职能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制订细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表,围绕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个人情况,制作量刑调查报告,向法院提供重要的量刑信息,供量刑时参考。

  (三)建立审前非监禁化机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普遍羁押不仅难以避免因监禁而带来的交叉感染,也导致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困难。建立审前非监禁化机制,加大取保候审力度应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

  (四)丰富未成年抢劫犯非监禁刑措施。鉴于未成年人刑罚非监禁化趋势的需要,可借鉴国外经验增加非监禁刑措施。比如,增加未成年抢劫犯承担社区公益劳动的处罚、担保释放、监管令等。

    

责任编辑:lxc    

文章出处:平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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