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已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应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实首部内容
第一,应充分认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公开性。在首部通过公布审判程序,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不仅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信任度,而且还强化了法官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第二,应不断完善其内容。在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叙述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的程式化行文中,应加入以下内容:一是案件立案日期,以便计算审理期限;同时要加入起诉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增加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二是适用或变更程序说明。如案件受理时确定为简易程序,又因案情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予以说明,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说明法定理由,三是延长审理期限说明。如按普通程序不能在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说明原因,四是写明公告过程,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写明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帖公告的要写明地点,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要写明报纸名称、期号。五是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的人员,如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也应在首部予以交待。
二、完善事实陈述
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要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重视和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使法官的职权由办案中的包揽一切,变成开庭审理中的积极指导;由诉讼中替代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权,变为居中裁判。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这些特点,要求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也要充分体现主体性。
第一,应平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通过不断完善充实当事人诉(辩)称的表述,使当事人陈述的平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快,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前提。
第二,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陈述及适用法律建议。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有权民主、平等、完整地展开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适用法律建议也是当事人诉(辩)称的重要内容,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完全不写或漏写,否则与下文说理部分不能呼应。
第三,应增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内容,切实改变以往证据引用中采用“以上事实,有…等为证”的模糊表述方法,应做到:一是在结构上增加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诉辩称陈述时予以表述。分别写明“原告起(上诉人上)诉”和“原告(上诉人)举证”被告(被上诉人)答辩和被告(被上诉人)举证,既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程序要求,也使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目了然。二是在诉辩称后写明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庭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以上证据列举时要繁简得当,对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要逐一说明,对非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只列举主要证据。这样详略得当,可以简洁文字,突出重点。三是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证过程。证据是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裁判文书上法院对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证据应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认证,要紧紧围绕争讼焦点,准确反映法院认证的过程,不仅要列举证据的名称,还要对各种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详写清楚,明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公正司法的载体。四是对于证人证言,既可以法院的口气陈述,也可以当事人本人的口气陈述,但不能改变原意。最后应避免在认证之后加上法院的评论,这样既陈述事实又阐明法院的观点,将事实与论理纠缠在一起,事实部分说一遍,说理部分又要讲一次,使得裁判文书前后重复。
第四,应在叙述事实中做到:一是叙述事实客观全面,即事实各基本要素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同时要结合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因果关系和造成的影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尤其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二是详咯得当,重点写清关键情节,明确因果关系及争议焦点;三是写明鉴定及勘验过程。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要把全过程陈述清楚,写明委托鉴定时间、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和法院意见。法院进行勘验的,要写明勘验时间、人员及结论;四是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的,不能照搬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应根据二审写法加以修改。原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只叙述其查明的经二审认定为正确的事实,对无争议的部分可简写,对有争议的部分及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伪证或模棱两可、比较含糊的事实必须充分展开,详细阐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裁判文书的顺序性和条理性。
第五,要正确认识公开的内容。对于不应公开的事实情节不予记叙。一是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应注意保密;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应记叙细节,只把问题点明即可;三是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不应叙述,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增强说理性
民事裁判文书是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要解决争议,而且要阐明处理的理由,即要论证当事人争议问题的正确与错误,分清是非责任等问题。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是论证和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体现裁判文书水平的部分。当前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提高说理性,为确保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相关证据,以事以据论理。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答辨意见的支持与否,因而在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为裁判结果打下基础。因此,阐述理由时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基础,有理有据。
第二,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套话。就是要针对每起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具体阐明裁判文书所持的观点和理由。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和特有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裁判文书的理由必须针对这种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避免多案一理。为了增强说服力,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个性,必要时可以针对本案的具体特点,扩大理由阐释的力度;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还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要针对实质问题重点分析。民事裁判文书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问题,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展开论述,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各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民事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精神赔偿等涉及人文科学的裁判文书,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展开。
第四,要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相结合。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不仅应从正面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同时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也应据理驳反。当事人所持的理由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应准确全面的予以反映,立场鲜明,正反说理相结合,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第五,要使说理与事实及裁判结果相一致。阐述理由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裁判文书中所起的承上启下地位及与裁判结果的内在联系。因此要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结果一致,论证周密、论理充分,从而保证裁判文书整体的系统性、逻辑性,使判项、说理与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可以先概括认定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依法展开论理,阐明作出本裁判结果的原因。理由部分是现行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充分据事依法论理的力度。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谢觉哉曾说过:“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判词要剖析允微,合情合理,使败者不能不服。”要达到这样的判决,必须通过理由部分的改革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真正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