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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竟是1岁小孩

  发布时间:2012-07-19 17:41:23


    7月2日,平舆县法院遇到一件“奇怪”的执行案件,该案的执行“标的”不是物品或财产,却是一个刚满1岁的孩子。        

    原来,孟某与陈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2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1年3月36日生育一子。由于其在婚前了解过少,并且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孩子是由其奶奶爷爷抚养。判决书下达后,被告方竟拒绝将孩子送还孟某。孟某为“夺回孩子”,无奈之下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法院受案后,考虑到本案涉及的执行对象较为特殊,既不能强制执行,又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兼顾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陈某及其父母释明法理及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说明即使母亲抚养儿子,但父子亲情还在,并且父亲还可以随时探视小孩,并不是彻底断绝了与小孩的关系,虽然被执行人陈某及其亲属开始不理解,甚至发生过打骂执行干警的行为,但是执行干警用真情和法律使陈某及其父母主动将儿子的抚养权通过法院交付给了孟某,原本不可化解的矛盾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得到有效解决,让孩子跟母亲一同生活。

责任编辑:李心春    

文章出处: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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