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不准确表述应在文书制作中予以更正
我先举个例子:比如,当事人说,古槐镇大冯村委 农民等,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时,就应当对其进行核对后写为: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居委会 居民。也就是说行政区划与地名更改后,应当用新的区划和地名,因为去年我县成立了两个街道办事处,并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今年又成立了东皇街道办事处和阳城镇,而且,这其中很多村委会改成了居委会。而在几年前的乡、村机构改革中,合并掉了几十个村委会,有些当事人仍沿用习惯性称呼,用老名、原名去书写材料或回答问题。审判中遇到此种情况,我们就应予以询问核对,并在制作文书时作出准确表述。否则的话,我们所列的当事人住址就会出现已被取消的地名。另外,农民和居民身份是有区别的,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因而必须准确表述。
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定性规定,制作文书时必须遵守
合议庭工作规则规定,合议庭应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对评议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因而,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遵守这类定性规定,此类规定还有,审委会形成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等。
另外,文书制作中的其它要求,也应在文书制作中遵守;比如,当事人陈述结婚日期、出生日期时,习惯上用农历表述,而文书制作要求用公历表述,因而我们不能照搬当事人的原话,而应把其兑换成公历进行法律文书制作。
三、充分发挥互助作用,避免习惯性错误发生
我们虽然经常书写文书、经常校对文书,但我们习惯性的用语错误、逻辑错误、用字错误,自己均习以为常,不易发现,如果制作文书后让别人看一遍,便会发现其中的用语、用字等错误,如文书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有的写为“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有的写为“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又如,“诉讼费由某某某负担”,有的写为“诉讼费有某某某承担”。签订合同的“订”,有的写为坚定的“定”,正确的写法为装订的“订”。
另外,文书经别人或领导修改后,不要立即打印了事,一定要看看修改的是哪些内容,思考一下为何这样修改,这对今后提高文书制作质量是大有裨益的。
再者,文书经打印、自己校对后,最好让别人看一遍,校对一下;这样的话比自己校对更易发现错别字。
四、常见的习惯性错误
(一)一案一号,如果一案需出具多个同类文书,即多个裁定书或多个判决书,则从第二个同类文书开始,在案号后面加“-1”、“-2”,以示区别。
(二)当事人陈述或书写的法人名称或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明书上的印章名称不一致时,以印章名称为准,自然人的姓名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三)案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案由中没有的,也不能写为“其它”,而应当有具体写法。
(四)当事人缺席时,判决书中有一句话“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有的写为“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或某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都是不准确的表述。
(五)原告诉称的事项、本院认为论述的事项以及判决主文的内容要三对照,也就是说围绕当事人诉求谈本院认为,围绕本院认为下判决。否则,就会出现漏审漏判,未诉多判或审判走题。
(六)文书中当事人陈述的出生日期、结婚日期、欠款日期等。除陈述欠条内容等原文外,应当一律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