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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大审执结合力度

  发布时间:2009-07-26 10:24:09


    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法院外在因素又有法院内部因素,其中由于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详细规定、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不清等问题,这些情况都是因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使判决无法执行,加大了执行难度,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举以下案例:

    1、郭某申请执行冯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判决解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被告并支付房租费25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告按照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搬出所租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判决书只判决解除协议未判明被告应搬出所租房屋,要求继续租赁房屋。

    2、刘某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购房协议有效,双方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在执行中,案外人单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告某食品公司系案外人与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三人合伙开办,各占33.3%股权,且张某已于2007年12月16日退出个人全部股份,被告无权变卖该房产,该案所争议的房产系案外人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且法院未判明那套房产为指定交付的房产、无交付的具体时间等理由,拒绝交付房产。

    3、刘某申请执行郭某、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郭某、侯某与被告某兽医站签订的出租协议未生效,被告郭某、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迁出原租用某兽医站的土地,并拆除三间经营住房。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郭某、侯某迁出土地并拆除住房。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环节虽说明该土地系原告购买使用,但判决主文未判明该土地使用权人,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土地交付给谁,申请执行人刘某有无权利申请执行等问题产生争议,无法执行。

以上案例判决主文不明确,未判明财产所有人、交付时间、指定交付人,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及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使案件处于两难地步,无法执行。

    一份说理充分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裁判文书,往往能够宣示法官执法公正;一份 只认定事实而不谈理由或说理不清,裁判结论牵强附会的裁判文书,即使事实清楚也很难令当事人信服,甚至难免使当事人对法官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针对判决主文部分,个人认为: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所作出的决定。对判决主文的写法要严谨、准确,用肯定、明确和不附条件的文字来表述,清楚明白地指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总的来说是明确、具体、完整和可执行性。明确就是裁判文书主文要明确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主文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具体就是裁判文书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而有实在意义的,对没有实在意义的词句不要写;完整就是裁判文书主文决定的事项不能有遗漏,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在全面审理完结的基础上全部做出裁决,包括起诉时一并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和在期限届满前陆续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不能有遗漏。可执行性是在有给付义务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中必须明确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对所要执行的内容都能够从主文表述的字面上直接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以便当事人或执行法官能正确无误地执行。同时加大审执结合,对民事案件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下一步执行,不能仅简单地考虑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却难以执行,甚至激化当事人矛盾。对于部分矛盾较尖锐的案件判决后,做好解释和教育工作,进一步稳定当事人的思想,争取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理解,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主动性。  

责任编辑:冯雪峰    

文章出处: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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