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竟以赡养义务为条款与父订协议

儿子告老子获败诉

  发布时间:2012-02-22 15:07:16


    俗话说:“养儿为防老”,这是尽人皆知的事。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可平舆县的杨某却以赡养义务为条款,向七旬老父索要可耕地的使用权,并把老父告上了法庭。近日,平舆县法院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的父母以前一直随杨某的弟弟生活。去年杨父曾因赡养问题将杨某起诉到法院,平舆法院判决杨某每年向父母付赡养费。杨某在同意其母随其生活的情况下,2011年5月26日,杨某与父亲达成一份协议,双方约定:一、杨父的赡养费按平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二、杨父老两口的责任田划出1.1亩归杨某。协议签订后,杨某的弟弟将其母亲交杨某赡养,杨某不接收。杨父也没有向杨某交付协议中的1.1亩土地。庭审中,杨某表示,不给地,就不付赡养费。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平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杨某与其父所签协议父亲不给地就不给父母赡养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杨某既没按协议内容接收其母,也没有支付赡养费,法院遂作出驳回杨某诉求的判决。    

    庙湾镇司法所李所长说:“通过该案的审理判决,使广大群众知道了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应尽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