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而且再审程序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因此,再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高于原审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更要加强说理,具体来说,就如何提高再审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质量,我有几点看法:
一、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以说明认定的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分析证据得出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要在判决书中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质证、认证的全部庭审过程和内容予以公开,表明哪些证据予以采纳,哪些证据不予以采纳,分析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阐明理由。如果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必须阐明理由;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必须阐明理由;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要说明法院接受请求的理由以及取证的内容,不接受其请求,而让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应说明理由。对证据的分析也要突出重点,即双方争议较大、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要重点分析论证,不但要写明证据的名称,是谁提供的,还要写清证据的特征和内容,为了证明什么是事实(即待证事实),尤其是要阐明采信与否及理由。而对那些诉讼双方认可的无争议证据,则不需要论证。
二、加强对法律的分析解释
对法律规定的引用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也是裁判文书合法性的体现。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要求;一是揭示所适用的法律与待决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解决该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含义,以及该法律规定为什么能够适用于本案;然后根据该法律规定说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从而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辩主张和理由作出评判并说明理由。二是在出现法条竞合甚至冲突、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从公正的立场出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法理分析,揭示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寻求法律真谛,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三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时,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学原理,进行法律漏洞补充。上述第一种情况是实践中常用的,后两种情况只会在极少数案件中出现。对法律的论证说理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是科学,每一条法律条文的背后都有其科学的理论基础,同时法律条文都是用简洁严密的方式表述的,结合具体案情说明其含义是法官的职责。但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或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推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的“债务应当清偿”,则无任何必要进行论证推理。
三、说理要有针对性,满足案件个性化的需要
说理论证必须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针对性,不能为说理而说理。实践中要区分三种情况进行说理: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实认定,而对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则要把认证说理作为重点,无须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二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而只是对法律适用、责任认定、实体处理有争议的,则要把说理重点放在法律解释与推理、对责任的分析论证上,而无须对证据认定进行说理。三是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实体处理均有争议的,要针对各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论证说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个性,从而具有说服力。
四、论证说理必须做到逻辑严密
逻辑学与法学是关系极为密切的学科,由于经常要解决相互对立的诉讼要求,要对案件实事予以揭示和证明,要辨别是非曲直,因此,司法过程往往便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由于法律以及司法文书要规定和阐述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严密的逻辑性就成为其本质属性和天然倾向。司法文书的写作过程,特别是论证说理过程,属于法律思维活动。而逻辑规律与思维活动是内在统一的,思维活动须臾离不开并从根本上被逻辑规律所决定。因此,论证说理必须重视逻辑方法的运用,并遵守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律等逻辑规律,使论证过程严密化、明晰化、规范化,以提高论证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
以上几点意见,只是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认识,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