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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三妮、韩振广、韩效丽诉被告李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1-11-09 10:04:07


【主 题 词】  交强险   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

【裁判要旨】

    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包括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

    原告 代三妮  韩振广  韩效丽

    被告 李现彬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受害人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沿玉皇庙至庙湾的公路行驶至骆庄路段时,撞到前方被告李现彬停放在路边的农用运输车,导致受害人韩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李现彬没有采取措施,驾车驶离现场后逃逸,后投案自首。

    肇事车实际车主为徐某,徐某与被告李现彬于1993年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至今,二人至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肇事车没有投保交强险。

【裁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现彬将自己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三轮摩托,在夜晚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己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现彬与徐某于1993年典礼后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二人至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车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系强制性保险,机动车均应购买,被告李现彬应购买交强险而没有购买,其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现彬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代三妮、韩振广、韩效丽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2737.3元。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包括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它法律条文都只字未提,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呢,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呢。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予赔偿。这里所指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害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法律给予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物质上的抚恤和安慰,借以减轻或者消除精神上的痛苦。《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位为财产赔偿性质。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条文的安排中,可以看出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财产责任后,还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的,在判决给付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还可以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从该复函中也可以看出,精神损害也包含在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中,被告理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被告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否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条被认为规定不具体,产生以下歧义: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已不复存在,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将不再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被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未明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独立赔偿项目不复存在,但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包含了两部分: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对此,笔者从立法原意来理解该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并存,导致一个悖论:通说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填补,“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物质损失”的填补。那么加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已经弥补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期待的物质损失,为何还要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与民事赔偿的填补性相悖。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同时存在还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思想混乱: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物质赔偿的诉讼请求,再支持“死亡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同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到底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还是二者兼具?

    从法理上来讲,死亡赔偿金已经涵盖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列为二个赔偿项目,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是便于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归属,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能归属于被抚养人所有。《通知》的精神,简而言之就是: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法律概念的调整,使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表述更为科学,对赔偿权利人不产生实际的影响。

    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及《通知》的规定明确,就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然后将该数额累计列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如没有被抚养人的,则不另加,按原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中都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一项。

    本案案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82号

责任编辑: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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