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人数较多,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特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直线上升,3人以上结伙共同犯罪甚多,且形成隐形犯罪市场,易诱发其他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
(一)16至18周岁低龄犯罪增多。
犯罪主体低龄化日趋严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其中16至18周岁低龄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人员主要为单亲家庭的子女以及一些与网络犯罪有关的问题未成年人。
(二)犯罪主体多系农村居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多系农村居民。
(三)出狱后重新犯罪人数增多。
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出现上升趋势。由于当今就业形势的严峻以及社区帮教工作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导致一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二手市场成为主要犯罪交易地。
二手市场逐渐成为案发地或主要犯罪地。
(五)犯罪对象主要系盗抢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主要系盗抢犯罪所得。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增多原因
(一)存在二手交易“黑市”。犯罪分子触犯刑律,除受利益驱动外,还因有专门销售渠道、有专人负责销售,常常“供不应求”,所盗赃物不愁销路,让犯罪分子没有后顾之忧,敢于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不规范,给“贼货”提供了市场。
(二)废品收购站存在管理漏洞。盗抢犯罪、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的增多,加之一些废品收购站受不法利益的驱动,违法收赃,从而诱发了此类犯罪的增多。
(三)赃物易流失,取证定罪难。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是至关重要的物证,对其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破案后仅能追回部分赃物,其余赃物往往不知所踪,购赃人无从查找,给打击此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四)流窜犯罪,异地销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犯罪对象,一般为四类:一是摩托车、助力车等机动车辆;二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三是通讯电缆、电线等设施组件;四是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由于上述犯罪对象系动产易转移,流窜作案,异地销赃,增加了破案难度。
三、掩饰、隐瞒犯罪防范对策
(一)加重犯罪成本,以矫正“贪小便宜”念头为核心,从源头和思想上遏制犯罪。
从实践看来,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主要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谋取金钱利益。比如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针对这一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金钱利益、物质利益的惩罚力度。可以通过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更具体,提高罪名的法定刑,扩大该罪的犯罪对象等办法来修正刑法。
(二)加大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实现区别对待。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一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没有全面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从严量刑。对于有购赃自用、赃物价值不大、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
(三)加紧法制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据调查发现,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针对这一情形,应广泛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对此类犯罪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起到教育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作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三是结合有新闻价值的相关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新闻稿件。
(四)加强专项整治,以规范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经营为重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销赃的特点,司法机关应主动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此类犯罪多发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