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从未停步。曾几何时,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充斥着我们的头脑,似乎刻板而冷峻的“限期举证”“一步到庭”就意味着法官的现代、中立和公正,诉讼调解制度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调解工作流于形式,改革似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存在种种不满和误解,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影响了法院和法官形象。法院司法改革面临新的问题。如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科学发展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定,省高院把今年定为“调解年”,调解这一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得到发扬和光大。那么,“调解”到底为法院工作赢得了什么?
一、 调解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司法理念
法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是通往法治的道路不止一条,司法公正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追求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我们的国情,司法改革,并非仅仅是从西方国家照抄照搬一些西方的司法理念,好像西方的司法理念移植到我国也是先进的司法理念,正如美国的汽车在美国马路上跑得很快,引进中国之后,在中国马路上仍然跑得很快,但是,司法制度及司法理念却不是这样,我们不能迷信于西方国家,而应本照着我国的国情、省情、县情,结合实际情况,调解就是这样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宝,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符合民法精神和民族文化价值趋向,通过案件调解,矛盾纠纷能够解决的彻底,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调解是一种高质量的审判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调解制度的重要性曾被一些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覆盖而被忽视,其结果是案件判决比重大幅度上升,案子是结了,但案结事未了,当事人往上跑,上诉、申诉案件急剧增多,涉诉涉法上访问题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影响法院形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最高法院及时作出相关规定,广大法官司法调解理念理性的回归,使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得以结案。一些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调解比判决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大多数调解协议内容能够自动履行,即使没有自动履行,在执行环节中案件执行情况也比判决执行情况好得多。因此,调解是一种高质量的审判,她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防止纠纷蔓延、扩大,达到息讼止争,标本兼治,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减压阀。
三、做好调解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凝聚着中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精神。作为政法机关,我们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题是完全一致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居间裁判、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作用,省高院今年在全省开展“调解年”活动,旨在深入推进完善多元化调解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做好调解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怎么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呢:
首先,我们要摒弃一种糊涂概念,即:调解就是和稀泥,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在做调解工作中,我们仍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正义为根本,以善良作底色,和风细雨,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调解工作。
其次是克服畏难情绪,调解需要我们付出很大的心血和汗水,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并自觉运用到工作中去,调解的方法很多,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以人为本,与当事人以诚相待,倾注你的感情,并且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你的真诚、公正和亲民、爱民思想,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从而赢得当事人对你的信任,这正是做好调节工作的前提。
调解就像一块土地,相信总有一粒种子适合它,恰当地听取、适度地释明、辨法析理、解惑答疑、循循善诱等等都能融法于情,化干戈为玉帛,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多做调解工作,案结事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