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几点做法

  发布时间:2011-10-14 09:40:45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我们虽然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但我们还注意到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无论案件如何处理,都不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必须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协调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为此,我们在协调处理案件过程中,力求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

    二是自愿性原则。要正确把握协调的意义和本质,为尽可能和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把法官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或向当事人承诺某些条件,以免给案件带来后遗症。如郭某诉公安局治安拘留一案,因郭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公安局对其实施了拘留。协调中,原告提出,只要法院或公安机关向第三人(受害人)说明,保证不在向其索要医疗费,原告就撤诉。因原告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医疗赔偿是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法院不能承诺,以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正确的处理结果。

    三是始终性原则。协调解决案件只是一种解决案件的方式,并不是办理案件追求的目的,办理案件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因此,要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每一起案件自始至终运用协调方式,即刘院长倡导的立案前调,立案后调,审理中调,判决后仍要调。让当事人能服判息诉。即便不能通过协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忽视协调的重要作用,该做的协调工作也一定要做到,使协调在判决案件中同样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协调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中,方法和技巧是协调成功的得力武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权益与行为的不对等性,决定了行政争议比民事纠纷矛盾更尖锐,冲突更激烈。因此,法官在审理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和借鉴民事调解成功之处,创造适合于化解行政争议的独特方法,要因人而已,因案而异地采用不同的协调手段。通过我们的积极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

    一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阐法释理,因势利导。如中院指定管辖的正阳县陡沟镇隗湾村委六组诉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该案是隗湾村委六组与隗湾村委因400亩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经县政府多次处理,当事人多次起诉,曾经中院(一审)、正阳、确山等法院进行过审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中院将该案指定我院审理。受案后,我们与原告进行了电话联系,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极度不配合,明显地表现出对我们的不信任,对法官的轻视,甚至直言不讳地说:“我们的案件不让你们审,最低也得中院审,我们已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复议,你们还比市政府的水平高呀?我们要上访,让省里来处理,并且我们已和省报社联系好,他们愿意支持我们。”我们向其发放手续,原告不接收。回来后庭里立即组织全庭人员对目前的状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我们认为他们对我们不信任的原因是对我们不了解,对我们轻视的原因是怀疑我们的能力。我们一定要以实际行动让当事人了解我们,要吃透案情,研究法律,办出我们平舆法院的水平来。故要求合议庭成员包括书记员都必须认真阅卷,承办人整理出了近10页的阅卷笔录。我们再次来到一百多公里以外的争议之地,带着相机步行走遍了方圆近二十公里的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地形,走访群众了解案件详情。第二天原告方主动打来电话,表示歉意,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认可。我们认为做工作的时机到了,立即给其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引导他们正确树立诉讼意思,原告的情绪得到了稳定,矛盾有了缓和,表示积极配合我们审理案件,不再上访。庭审时我们娴熟的技能、合理的引导、对争议焦点准确地把握再次迎来当事人的认可。庭审结束后,原告再次表示歉意“我们真没有想到你们平舆法院确实和我没接触的其他法院不一样,开庭时你们审判员做着记录还能说出事情的真实情况”。我们再次做当事人的工作,阐法释理,他们表示完全相信我们能够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二是强化庭审,查清事实,突出焦点,以责促调。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经过庭审时,往往不易被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庭审的机会,把问题查清查透,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此明辨是非,确定责任。为此我没坚持强化庭审作用,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有话说在当面,集中精力,扑捉和把握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由浅入深,层层剥脱问题的表象,找出纠纷根源,对症下药,以利于协调工作的进行。故要求合议庭成员在开庭之前都必须熟悉案情,连同书记员都要阅卷,每人都列出自己的庭审调查内容,庭审结束后,每人都能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这样有利于口径一致地给当事人做协调工作。正是我们这种办案用心,庭审精心,辩法释理细心,增强了干警协调处理案件的能力与信息。

    三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对症下药,时时调整协调方案。如我们受理的陈某诉县政府颁发房产证案。受理后,我们了解到该案的症结并不在于政府颁发房产证是否合法正确,而是兄妹六人因遗产继承达不成协议,才导致的行政诉讼。故该案无论如何判决,均有一方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会提起上诉,因为他们的根本争议没有解决。所以我们就给他们兄妹做工作,但工作难度大,一说就吵就闹,我们就插不上话,各自认为自己尽孝多应多分遗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研究后,决定不再对他们面对面的做工作,我们采取用书信的方式,从中华美德百善孝为先,儿女尽孝是责任,而不是获得遗产的筹码,从人文道德,兄妹情深,遗产再多不是自己劳动所得,不能体现人生价值等多个方面为他们兄妹写了长达五页的书信,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他们每看一次信就等于我们给其做一次工作,具有重复实用性,这样也节省了我们的时间。结果效果很好,他们的情绪有所稳定,思想有所改变,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四是主动汇报,寻求支持,齐抓共管,服务大局。行政审判与党委、政府的决策更近,因此更离不开党委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为此我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主动出击,积极回报,争取支持,不能坐等领导过问,那样就会被动。如我们受理的土地局申请执行董五营、刘新民等违法占地拆除房屋案,我们审查时发现,土地局在处理时考虑不周全,虽然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存在,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我们强制拆除会激化矛盾,引起不安定因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积极向刘院长进行了汇报,刘院长指示我们进行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后政法委刘军安书记召集法制办、土地局、杨埠镇、十字路乡(被执行人随在的乡镇)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听取我们对案情的汇报,一起研究对案件的处理方案,最终该批案件在党委的支持和参与下,案件协调解决。类似的情况还有我们受理的城镇改造中拆迁案件也都得到妥善解决,没有出现任何后遗症。最近,我们又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将我们近两年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向政府进行了汇报,并分析了行政单位败诉的原因,指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等提出了建议。该司法建议书在向政府送达的同时也向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了送达,旨在争取他们对行政审判的支持。

    让我们以辛勤的工作,协调的理念去开创行政审判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lx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