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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1-10-12 08:34:23


    公平、正义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量刑均衡、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表现,也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大多数法官还是采用“估堆的方法”裁量刑罚,“同罪异罚”、量刑畸轻畸重等显失公正的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存在,量刑偏差、量刑失衡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且无法根除的痼疾。

    我国刑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也对量刑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量刑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量刑改革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开展起来。

    本文试图对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量刑情况进行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犯罪、环境污染之后三大公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所占刑事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而居于未成年各类型犯罪首位的抢劫,已经占到在押未成年罪犯总数的64%以上。如此之多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如何准确地定罪量刑,不仅关系到抢劫行为的遏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关系着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权益保障。本文探讨的范围仅限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人的抢劫。

    本文通过对平舆县人民法院2001年-2010年所审结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量刑如何规范提出了初步建议及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量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犯抢劫罪的量刑总体上正逐步规范化,绝大多数抢劫案件的量刑基本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的量刑方法仍以传统的“综合估堆量刑法”为主。这种方法虽然操作简便,但是其依赖于审判人员的主观经验和价值评价。所以,在量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量刑不均衡等情况。

    (一)量刑方面的现状。2001年-2010年十年间,平舆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型未成年刑事案件513件,判处罪犯804人,其中审判未成年人抢劫案件145件,判处罪犯251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8.3%和判处罪犯总人数的31.2%;抢劫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为100%。因犯抢劫罪被判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43人,占抢劫案件判处人犯的17.1%;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共计45人,占抢劫案件判处人犯的17.9%;判处拘役刑罚的罪犯共计152人,占判处人犯的60.6%。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人犯共3人,占抢劫案件判处人犯的1.2%;有8人免于刑事处罚,占抢劫案件判处人犯的3.2%。在附加刑的裁量上, 231人罪犯被依法并处罚金刑。

    (二)量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上述145件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量刑失衡,即同罪不同罚。调研中发现,在同一法院中,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主审法官审理的案件之间、案情相同相近的案件之间,量刑明显呈现不均衡现象。如果单从个案来看,均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基本上做到量刑相对均衡,没有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但是,如果个案之间进行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有些犯罪情节相近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受到的刑罚惩罚程度存有差异,甚至有些差别较大;或者有相同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不同。如:2001年度审理的几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其中被告人均是抢劫作案一次,犯罪事实近似,均不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结果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有的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3000元。如果单从法条上来看,这几起案件都没有办错,如果把它们进行横向比较的话,其中存在的量刑差异就显而易见,结果实难让人心服,尤其是在主刑不同的情况下,罚金刑的数额却没有差别,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再如,在2003年度审理的几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作案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基本相同,但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经横向比较发现,有的判处主刑较重,但罚金数额配置却相当较低,有的主刑判处较低,但罚金却比较高。不管它们的主刑如何,仅从罚金刑来看,明显有失平衡。2、非监禁刑使用比例较低且方式单一。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置适用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是当前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司法保护的趋势。从上述调查的145起抢劫案件判处情况看,法官判处未成年人犯的非监禁方式,仅有缓刑一种,共计45人,占抢劫案件判处人犯的17.9%,而且没有适用管制和单处罚金刑等方式。3、对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适用较少。从被调查案件的判决书中发现,适用初犯量刑情节的有140人,相对于抢劫案未成年罪犯总数来说,适用率为55.8%;适用悔罪量刑情节的153人,适用率为60.9%;以一贯表现作为量刑情节的有11人,适用率较低。对于个人成长经历这一法律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从145件案件的判决书中未找到任何痕迹,而适用最多的量刑情节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204人适用了这一情节,适用率为81.3%。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量刑失衡即同罪不同罚的原因分析。通过调研发现,造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过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造成量刑失衡的主要原因。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中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如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在该罪的法定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间设定了七年可上下浮动的裁量幅度。这种“粗而不细,疏而不密”的法律规定给法官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上又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规定,立法上的漏洞就成为造成量刑失衡的“罪魁祸首”。2.法官自身的素质也是造成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量刑过程中,由于法官的性格、年龄、性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差异,社会、经济背景和生活、工作阅历的不同,以及对刑罚价值观念的理解和认同度有别等原因,在适用刑罚时,难免出现量刑不统一,量刑不均衡现象。

    (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的原因分析。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 经过调研发现,受以往长期“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部分审判人员往往专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主张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片面地强调刑事制裁和惩罚的效应,忽略了以挽救为目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担心过多地适用轻缓刑,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罚,对其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会在心理上产生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客观上会纵容犯罪,以后极有可能再次以身试法,重蹈覆辙。由此可见,对“宽严相济”的内涵理解和认识不到位,难以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更好地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至于非监禁刑适用比率较低。

    (三)对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适用较少的原因分析。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较少,源于司法中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在刑事审判中,一些法官受“重定罪、轻量型”观念的影响,只求定罪准确,而无视量刑的轻重适当与否,以至于在审判中,把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裁量刑罚的唯一根据,而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则较少关注,同时侦查、公诉机关一般对法定情节,都会充分关注并搜集充足的证据,欠缺的常是酌定情节及其取证,所以一些影响量刑的情节特别是酌定情节被忽略,导致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较少适用。

    三、规范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量刑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细化量刑标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抢劫犯罪量刑失衡情况主要原因之一是刑事立法对量刑的有关规定不细致、不到位所致。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量刑情节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并在分则条文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不易把握。为此,应首先完善刑事立法,针对刑罚裁量的需要,明确基本刑的确定方式和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二)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思想。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中心环节,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都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个案之间的量刑不均衡,会导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不满,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和动摇。人们容易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刑罚的抽象公正和正义,而是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从这种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准确更重要。要对未成年人抢劫适当量刑,实现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绝不能忽视酌定情节。量刑过程中正确的做法,首先要穷尽各种法定情节,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仅将公诉机关提出的有限的法定情节作为惟一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过分扩大庭外调查获知的酌定情节,弱化了法定情节,而应将二者有机结合,综合考虑。

    (三)确立量刑调查展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发生在家庭、学校以及辍学后的社区、村落里,学校、社区、邻居等对他们比较了解,能够对他们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这些基本的评价中,可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反社会意识以及挽救、教育的难易程度等。因此,建议应从立法上建立量刑调查制度,使司法机关在社区等组织的配合下,进行量刑因素调查。量刑调查应当围绕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向法院提供重要的量刑信息,以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为了完善量刑调查展示制度,首先要明确量刑调查报告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当由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量刑前调查。其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的同时,也可以提前熟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有利于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良好衔接。

    其次,规范量刑调查报告的制作内容和出示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调查委托函移送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及时指定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坚持全面原则,要侧重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对其不良性格和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寻找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原因。调查报告应在开庭前移送法院,并由法院在庭前提供控辨双方阅读。宣读量刑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的质询。控辨双方对量刑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庭应当在庭后进行核实。

    (四)及时转变司法理念,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宽严相济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提法,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重视的方法论。贯彻宽严相济,一方面要坚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保护、教育和感化、挽救,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要认识到严打与轻缓不是绝对对立而不可调和的,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是并行不悖的,只是我们区别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方式而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理方向。只有在案件中全面地考虑和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轻则轻,才能做到真正的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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