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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思考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1-10-11 15:57:28


    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上升趋势,而彩礼纠纷案件又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定数量,因为有这类案件的存在,影响着农村生活的平稳与安定。在办案过程中,现对该类案件中的彩礼的定义、彩礼的返还、返还中应注意的细节问题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及执行问题得以分析思考如下:

    一、何谓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条法律规定时,我们应该给“彩礼”下如此判断: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是针对农村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钱款及其他财产,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如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相亲钱”“干礼”“上车钱”“下车钱”“洗脸水钱”等等名目繁多的现金给付性质的都应当认定为彩礼。而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所给予另一方的礼品,如所买手机、衣服、鞋子、烟酒等礼品而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如平舆县××乡××村民组村民小峰经媒人们介绍与年方十八的美女小莉相识,男方家人见小莉青春美丽,当下给女方见面礼8800元,又另赠送戒指一枚。两天后,媒人又带着小莉前往男方家,看看家境,熟悉一下环境,男方父母又把早已准备好的“相家钱”16000元再次交给小莉。在此案中,该两笔现金给付就是按农村当地风俗所给付女方的彩礼,而表达爱意的戒指是男方自愿赠送给女方的礼物,属赠与性质的。

    二、彩礼纠纷案件中诉讼的确定

    案例:张三经人介绍与王五认识,双方见面第一天,张三给王五见面礼6600元,两人开始交往,三天后,张三父母为了早日让两孩子定下婚约,又备彩礼26000元及烟酒等礼品来到王五家中,把这26000元亲自交给了王五的父母。张三向王五追要彩礼,王五认为是张三先提出分手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一气之下南方打工。无奈张三依靠法律维权,可谁是本案的原被告呢,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中的6600元是男女双方所实施的。而涉案中的26000元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所实施的行为。故应该让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审理中另一种意见为,因为婚约当事人只是男女双方,其父母所为也是为婚约当事人所考虑,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婚约当事人是单一而不特定的,故应该让婚约当事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而本人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都不尽全面,确定婚约当事人的诉讼,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还要考虑到财产权属问题和财产的去向问题,因为婚约当事人一般在经济上都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女方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其父母辛苦攒下的为孩子成家立业所准备的家庭共同财产,故上案例中,应将张三及其父母列为原告,王五及其父母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这样还能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三、婚约彩礼纠纷应由谁负责返还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基于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一种赠与行为,当婚姻关系不能成就时,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时,男方就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可由谁返还,返还多少,这些问题就是审理这类案件所争议的焦点,我们先来谈一下彩礼该由谁返还的问题,彩礼的给付,如果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经过庭审查实,那返还彩礼就应由接受人负责返还给彩礼给付人,如上例中,王五的父母将26000元交给了王五,说“你自己的钱你自己留着花,我们不花你的钱”,那王五接受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就应当由王五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者父母参与了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且给付方用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所给付,而接受方接受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而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亦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如上例中,王五的父母将所收男方的彩礼用于买一辆四轮车跑运输拉沙子营利,其父母应对彩礼负有返还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办案中解决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四、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返还的标准

    婚约彩礼的返还意味着婚约的解除,不是简单的数字返还,返还的过程还牵涉到很多细节的问题,如应当考虑婚约当事人是否同居、同居的长短、是否领取结婚证、有无子女问题,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和去向,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女方怀孕或流产的情况,解除婚约关系何方存在过错,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只有这样处理才能更显法律的公平、合理,更有公正的味道,才能更加走到农村老百姓的心里,树立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具体操作起来应该有一定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略加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1.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应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是另一方应全额返还。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如男方下彩礼后反悔与她人另订婚约),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70%。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应超过彩礼总数额的60%。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若因彩礼给付人的一方原因而导致解除婚约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而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增加。若双方对于婚约解除都存在过错的,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4.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综合以上过错双方及过错程度问题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何谓“生活困难”,是指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还要参考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相比的差距。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当这婚姻关系确立以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人收受方已经不再返还彩礼,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参考因素,所付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即以因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

    六、婚约财产返还案件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婚约财产的给付一般与其他的民事行为大有差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般都有债权凭证或合同的存在。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给付方不可能要求方出具手续,因此发生返还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媒人多为一方的亲戚,证人证言多为亲友作证,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常以亲友关系的远近对证言加以抗辩,主张不予采取,为了收集证据,有些当事人往往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的电话童话或谈话记录。那么如何决定这些视听材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所得的证据,如果利用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利诱是非等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婚前彩礼纠纷案件,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婚约事实存在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是以让法官对案件的事实产生了高度的信任,从而排除其它的合理怀疑,不必过度苛求证据毫无瑕疵,再综合证人证言,购物发票等证据,使之成为证据链条,那么婚约财产中的这些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购物发票就可以成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七、婚约彩礼案件的调解和执行

    民事案件注重调解,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始终,婚约彩礼案件更应该注重调解,做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大多数闲暇时间都外出打工,造成人员流动性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婚约彩礼案件的送达难以执行。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送达法律文书被告出庭调解结案,这样既能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又能避免法院依法律作出裁决后难以执行的现象。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均是开庭时出庭,休庭后又出外打工,导致法院的裁判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难以结案,所以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用心捕捉信息,多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昔日的恋人忘记彼此的伤害和不满,宽容大度地处理解除婚约关系后的财产纠纷,尽最大可能地平息矛盾,化解恩怨,最后以双方都可能接受的金钱数字为一段情缘、一个案件划个句号。

责任编辑: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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