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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年度万冢法庭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1-10-11 08:24:53


    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万冢法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526件,其中离婚案件356件,其余为子女抚养、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案件。

    一、离婚案件普遍特点

    从审理这些案件的情况看,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数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增幅显著上升

    我庭2008年审理275件民事案件,其中离婚案件70件,占25.46%;2009年审理民事案件261件,其中离婚案件115件,占40.23%;2010年审理民事案件347件,离婚案件占171件,占49.27%。从这三年的情况看,离婚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从离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隐性家庭暴力次之

    “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修养、脾气个性等诸方面的不和谐,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偷盗恶习等因素致家庭矛盾,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坏夫妻感情等。当事人因顾及其隐私均以“性格不合”为理由而加以掩饰。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日渐丰富,人们对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伴随着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已屡见不鲜,社会上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另类暴力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杀手,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离婚理由以性格不合居多,占51%,其次是家庭暴力的占29%。

    (三)离婚年龄段以22—45岁居多,男女分别占50%、41%。这一年龄段的夫妻结婚时间均在1—22年之间

    “80”后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其原因多为双方婚前一方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还有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守在家,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和疏远导致离婚的。

部分年长者离婚,原因有和上面相同的原因,也有的是多年夫妻性格或感情不和,基于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孩子成家立业后选择解除婚姻关系。

    2010年我庭办理了3起当事人是60岁以上的老人的离婚案件。这3件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都吵闹了大半生,后无法忍受,才选择诉讼离婚,诉讼中闹的轰轰烈烈。但这三个案件的结案,也有一个共性:虽看上去离婚的态度都很坚决,但都是以原告撤诉而告终。看来,老年人有老年人的感情世界,比之年轻者,还是更看重多年来培养出来的感情和亲情的。

    (四)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

    过去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目的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要诉讼目标,财产都是次要的,而现在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要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在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279件,占78.37%,涉及财产分割的266件,占74.75%,这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解决的两个重要法律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离婚中能够产生双向的作用: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尤其是残疾子女)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所以,这两个问题又是离婚中最常见的难题。有部分离婚案件,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为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撤诉、撤诉、起诉甚至在我们判决后上诉。2010年我庭就处理了两对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多分得财产,在一年的时间内先后三次起诉离婚(原告起诉两次,均撤诉,后被告又起诉)的。

    (五)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居多

    2008年至2010年,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的占72%,判决结案的只占28%。法律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按照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也证明“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为婚姻当事人所接纳。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诉前因财产和孩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选择了到法院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时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大都能冷静下来,不仅仅从离婚角度着想,而是站到孩子的角度思考和看待婚姻,因而,很多离婚案件在我们这里是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当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占得比重大一些。

    (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急增

    受“淘金热”的冲击,农村,特别是因为经济欠发达乡镇的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夫妻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致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类因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而导致的离婚案件约占农村离婚案件的42%左右。

    (七)农村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的潜在(隐形)原因-----家庭成员相处导致的离婚案件增多

    从我庭审理的万冢、郭楼两个乡镇甚至包括刚刚划归县城的清河街道办事处的离婚案件看,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离婚,究其愿意并非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感情的确出现了问题,而是源于与家庭其他成员相处进而危及到夫妻关系并最终导致诉讼要求离婚的,其中尤以双方父母过多干涉子女的生活引发家庭矛盾进而引发男女双方夫妻矛盾居多。该类离婚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八)离婚后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由父亲抚养的居多,占67%,由母亲抚养的占33%

    这主要是双方离婚期间,其子女大部分随男方生活,双方的抚养能力均等,基于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角度考虑,加之女方大多考虑日后的出嫁问题,也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所以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接触婚姻关系的案件,大部分是父亲抚养孩子,特别是农村离婚案件,比例更高。

    二、对离婚案件的审判对策

    如何才能更为有效而公正地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我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正确引导,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公民都能自觉地执行和遵守婚姻法,严格按照婚姻法办事,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当事人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纠缠不清,从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二)尽量以调解为主,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始终贯穿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目的。在我庭这三年审结的356件离婚案件中,经过主审法官从中积极的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有226件,达60.67%。达到了好合好散的目的。为此,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继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案件的调解审结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重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由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时大多属于单方面感性陈述,难以举证,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理性对待,注意指导当事人举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事情的真相,正确运用《婚姻法》有关法律条文,慎重行使自己的裁判权。

    (四)严格贯彻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小孩抚养权时,要充分考虑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除非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之外,一般不允许判决双方当事人轮流抚养,而只能是一方具有抚养权,一方具有探望权。另外,我院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共识,在判决或调解诉讼当事人双方离婚时,一般都将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帮助或扶助的钱款或具体事项写入法律文书当中,要求限期予以兑现。

责任编辑: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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