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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舆县法院2008—2010年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10-09 11:31:51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赡养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老年人的养老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如何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近几年来,从平舆县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情况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少困难。因此,在新形势下对赡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类案件,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对平舆县人民法院近3年审结的96件赡养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农村赡养纠纷的成因,并对如何处理赡养案件提出了初步建议及对策,抛砖引玉,以引起司法同仁对该问题的关注与共鸣。

    一、我院2008年至2010年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2008年至2010年内共审结赡养案件96件,其中,2008年审结26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2009年审结36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6%;2010年审结34件,占民事案件审结数的6.5%。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0年月赡养案件在总体上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事案件比例较大。

    (二)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1.赡养案件在实体上呈现的新特点

    (1)诉请增加赡养费的案件增多。这类案件有30件,占案件数的31.2%。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物价也随之上涨,同时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就医问药增多,使得原来给付的赡养费明显难以维持被赡养人的正常生活,导致一些被赡养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

    (2)被赡养人只起诉自己的儿子,不起诉出嫁的女儿的案件比较普遍。这类案件有15件,占15.6%。由于被赡养人不懂法,并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嫁出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既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只有儿子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所以,赡养父母也是儿子应尽的义务。

    (3)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自己的支付能力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其子女支付医疗费用的赡养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生病正在住院治疗,还需继续医治无钱;二是父母生病治疗的钱是借款,父或母虽治愈出院,但子女不给钱偿还欠款。由于有些被赡养人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较低,加之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当被赡养人要求子女承担一部分费用时,子女要么拒绝,要么互相扯皮等,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便将其子女起诉到法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类案件有8件,占8.3%。

    (4)被赡养老人诉请独立生活而由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案件比较普遍。这类案件有60件,占62.5%。这主要是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与子女不一致造成的。

    2.赡养案件在程序上呈现的主要特点

    (1)起诉状送达较为困难。由于被赡养人的子女较多在外务工多,给送达起诉状带来困难。在已审结的96件赡养案件中,直接送达的有46件,约占47.9%;邮寄送达的有30件,约占31.2%;公告送达案件呈现增长态势。由于赡养义务人常年在外务工且工作流动行强、地址不详,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有10件,约占有10.4%。

    (2)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这也是由于被赡养人的子女多在外务工,地址不祥造成的。也有些案件是赡养义务人故意不到庭造成的。在全部已审结的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12件,约占12.5%。

    (3)被赡养人举证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赡养案件也不例外。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赡养纠纷多数是家庭内部的事,一般被赡养人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会将此事对外声张。这样平时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发生过什么事,或出现过什么情况外人不可能知晓。因此,当被赡养人将纠纷诉诸于法律时,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主要依靠个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由于此类案件,原告年龄普遍较高,举证能力有限,造成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

    (4)调撤率还比较低。在已审结的96件赡养案件中,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仅有35件,调撤率仅为36.5%,相对与其他民事案件,此类纠纷的调解率还比较低。

    (5)案件通过判决和调解后,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赡养案件执行周期长,履行赡养义务人常因家庭琐事出现执行反复,老人权利常不能及时实现。在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更加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当法院一旦采取强执行措施时,申请执行人又念骨肉手足之情,向法院求情。但不久,得不到赡养的老人又因生活所迫再诉至法院,法院又启动执行,于是双方的矛盾在执行中没有得到解决却在加剧。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部分农民家庭条件相对较差,一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甚至有些子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保证,因而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

    二、农村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又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又不能做贡献,因此他们不顾社会舆论的谴责、不顾老人的感受、不顾法律的规定,把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抛到一边,推卸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的甚至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违背了道德。

    (二)子女相互攀比引发的矛盾。农村家庭子女多,子女结婚后,一般分家另过,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经济发展等诸多困素影响和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在分家时难免存在不平均或产生财产争议,从而引起子女心里不平衡,认为自己吃了“亏”,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某个或某些子女,帮某个或某些子女做事多、帮自己做事少,给某个或某些子女钱或物较多,替别的子女照顾孩子,没有替自己照顾孩子,甚至有的认为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如辛店法庭审理的陈某诉两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被告称原告以前身体强壮时替小儿子干活,现在老人有病了,小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让自己伺候老人,感到不公。

    (三)公公或婆婆与媳妇之间的矛盾。公公或婆婆与媳妇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都是家庭不和睦的主要因素,在农村,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在农村,男人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挣钱,女人在家照顾家庭。如果公公或婆婆与媳妇之间有矛盾,媳妇就会对公婆不孝敬、不赡养,儿子在外无能为力 ,有的甚至不知情。

    (四)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仍有不少农民家庭条件较差,比较贫困。同时农村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退休金、没有积蓄,基本依赖于子女供养,这也加大了农村子女的负担。有的老人由于高龄,子女本身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已到了要依靠后辈赡养的年龄。由于上述原因,赡养老人让子女显得力不从心。

    (五)一些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目前,打工成了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不仅不与家中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致使老人无人赡养,更无人慰藉,处于“无儿无女”的状态。

    (六)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农村人普遍认为儿子是赡养义务人,女儿不是赡养义务人。父母往往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赡养老人应该由儿子负担,女儿也认为自己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 “好处”,不应赡养父母,应由儿子赡养,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七)老人再婚引发纠纷。老人丧偶另娶(或另嫁)后失去生活能力后,其子女不承认赡养关系。有的认为其继父继母有霸占财产的目的,认为父亲将钱给继母,有的认为父母再婚是不光彩的事,有碍子女的面子,特别是母亲改嫁。子女对老人再婚心中存有积怨,不愿再尽赡养义务。

    三、解决赡养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以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近三年来赡养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现就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老年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权益保障。进一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老年人在由本人或子女缴纳一小部分钱的基础上,能够领取到更多的养老保险金。组织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子女或本人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由本人或子女缴纳,实在没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办法解决,既保障老年人患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也可以减轻子女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老年公寓,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以保证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方面的救济。

    (二)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宣传。

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标语、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跳出“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再婚不赡养”、“ 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不照料晚辈不赡养”、“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等误区,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农村各种文化阵地,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让全社会牢记“老吾老及吾人之老,幼吾幼及吾人之幼”的古训,在加强有关赡养的法制教育宣传的同时,配合以社会伦理、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

    首先,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应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使促使被赡养人履行义务。

其次,赡养纠纷问题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益于家庭和睦,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

    1.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2.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民调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利用基层组织更贴近当事人、了解情况的优势,对赡养纠纷进行调解,真正实现止争息诉,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矛盾。引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有利因素,邀请与义务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使义务人自觉悔改,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4.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多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更深刻直观的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5.找准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对因老年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真正地重视老年人的心理需要,老年人需要一个老伴来陪伴自己度过余下的岁月,这种相依相伴是任何一个子女都不能够给予的,使他们意识到再婚老伴不仅没有抢走他们的父母,还在某些方面分担了本属于他们的照料责任。对因公公或婆婆与媳妇之间有矛盾的,就需了解产生矛盾的原因,做通双方的工作,只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儿子不会有什么意见。对因子女相互攀比引起的赡养案件,既要让子女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让父母认识到其偏心、偏爱行为给子女身心造成的伤害,努力做到让子女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让父母能够从其他方面,比如对孙儿的照料等方面逐步填补与子女或儿媳在情感上的裂痕。

    6.让父母与子女双方换位思考、唤起他们之间的亲情。子女要理解父母,父母也要理解子女。老年人一般都会替子女着想,不愿找子女麻烦。子女要主动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精神上的慰藉。和老人共同居住的,要照料其日常生活,还要时常与其沟通聊天,未和老人共同居住的,则应该经常回家探望。现代社会竞争多、压力大,子女负担也很重,老人也应从自身找找原因,多和子女沟通,表达自己的想法。

    最后,建立回访制度。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按期进行回访。通过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了解案件审判效果。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真正实现,从而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总之,农村老年人赡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做好农村老年人的赡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们还要继续搞好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责任编辑: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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