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极大地关注,这不仅仅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如何解决这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是一个社会学的命题,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超越了法律问题研究,但又离不开法律问题研究。在刑事审判领域探讨这一问题,能更切实的触碰到问题所在,更敏锐的感知其症结缘由。笔者依托我院的审判资源,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调查对象,对近两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综合,以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审判
(一)我县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1.2009年和2010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1件、涉案96人,占刑事受案总数的19.8%,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以及寻衅滋事案件上,其中以盗窃和抢劫案件最为突出,占未成年人犯罪受案的80%以上。
2.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比例较高,盗窃案件中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达12.7%;故意伤害案件中这一比例为10.5%;抢劫案件中这一比例高达26%之多;抢夺、寻衅滋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相对较少。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在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比例较大。
3.从犯罪情节和后果来看,大部分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较为轻微,但也有少数案件案情复杂、情节严重。少数未成年人作案组织严密、计划周全、手段恶劣、不计后果,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特点,这在抢劫犯罪当中较为常见。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
1.从审理程序上来看,在诉讼程序、诉讼规则和法庭设置等方面尽量契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特点,并结合我院作为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单位,全面落实了量刑的规范化。
2.从判决情况来看,两年来,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3人、占65.6%,判处拘役29人、占30%,判处缓刑4人、占4.1%,没有免于处罚和单处罚金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理论与刑事审判中的实践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理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组织严密化等特点,严重危及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成为了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大问题。
1.犯罪控制理论概述
犯罪控制理论是解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重要范式。控制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驱使社会成员进行犯罪的动机是每个社会成员人性的一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如果社会成员恣意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必然走向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控制其不犯罪的资源力量薄弱造成的。其核心思想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
2.从刑事审判的视角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是一个犯罪社会学的命题。从控制理论出发,其实原因很简单——控制不力。然而建立控制和实现控制却是个实实在在的难题。笔者在少审庭工作期间,接触大量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他们的犯罪情况有着较为详细的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社会结构变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社会分化加速,社会控制弱化凸显,加之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制度缺陷和漏洞,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加速和催化作用。未成年人面对日益加剧的社会结构变迁,很容易对社会的主流规范体系产生怀疑,他们是最容易受到社会危机、社会矛盾波及的社会群体。大量未成年人的父母迫于经济压力外出打工,失去了家庭和学校的监管教育极易导致他们选择反社会行为。
(2)不良文化引诱。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总希望自己能与成年人不分高低、并驾齐驱。他们急于模仿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举止风范。然而在年龄结构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关系中,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是勿容置疑的。他们的角色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与他们相关的社会规则,多半都是由成年人制定的。他们行为反常、好走极端,往往以制造混乱的方式表达他们抗拒权威特质。在审理的多起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都有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他们崇拜暴力,蔑视道德和法律,认为只有靠强势的做法和冷酷的作风才能在社会上生存下去。在离开家庭和校园后,结识的社会青年对他们影响深远,他们学会吸烟、酗酒、甚至吸毒,并以那些不良的社会青年为榜样。为了吸引注意力和表现自己,他们可以干出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来。
(3)个人社会化的偏离和缺陷。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天生犯罪人是没有的,大多数犯罪都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严重偏离和缺陷所致。未成年人犯罪即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偏离和缺陷。个人社会化包括社会规范的教化过程,也包括个人主观接受过程。个人社会化主要体现在学校和社会两个层面。在学校,应试教育的教学目标和教育方式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只看重知识,忽视品德培养和思想教育;在社会方面,一些未成年人所接受的价值规范与其准备遵循的价值规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辨别和判断能力,往往以非官方信息资源为主导,建立自己的价值模式,从而在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中不知觉的选择了反社会行为模式。在大量的庭审谈话中,笔者从未成年被告人那里了解到,学校一味重视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社会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往往流于形式,不够深入,身处社会底层的这些未成年人难于触及和领悟;未成年人工作的工厂、企业更是缺乏管教意识,从不注重在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工人给予必要的指导。
(4)家庭内部的消极作用。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或工作等方面因为某种需要没有或者不能满足时,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同辈群体或他人的刺激时,其内心就会走向消极的一面,容易导致其行为越轨。较为严重的是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笔者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生活情况时,发现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相当一部分家庭氛围不和谐,或者是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关系紧张,对子女的管教过于简单粗暴,不顾子女的心理需求。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家长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表示不愿意出庭,更有甚者,未成年人释放出来后,父母不闻不问,导致未成年人独自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重新被投入没有监管的社会环境中。这使得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对父母存在怨气、对家庭毫无眷恋,其内心空虚、孤独和无助,行为上不断走向消极的一面,甚者自甘堕落,最终出现行为越轨和违法犯罪。
(二)刑事审判中的实践难题与分析
1.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的现实冲突
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是一种权力性的公共政策,基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实现社会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力求刑法适用的最佳法律效果。
在我国,综合治理是防控犯罪的总方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也遵循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核心内容是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通过教育来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其蕴含着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双向保护。政策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为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未成年犯采取从宽处罚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的诉讼程序,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采取分管分押制度和社会帮教等措施。
然而,刑事审判实践中却面临许多难题,使得对这一刑事政策的贯彻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一是审判理念上的问题。我国历来把法院的审判视为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许多刑事法官缺乏犯罪控制的意识,把刑事审判看做是公检法流水线作业中的一个环节。这样的理念和意识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背道而驰,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控制;二是审判方式上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开展了强化庭审功能、案件流程管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有力促进了法院公正裁判,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但一些举措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比如庭前不接触案件当事人与庭前教育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确保未成年人辩护权实现之间的冲突;程序简化与庭审教育之间的冲突;三是刑罚配置上的问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尽合理,刑罚配置未能有效体现犯罪控制。从前述近两年来的未成年人案件判决情况看,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不到10%,其中主要是适用缓刑,免除处罚、单处罚金的情形几乎没有,大量适用的还是有期徒刑和拘役这样的监禁刑,这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所要求的体现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相距甚远,实践中过多的监禁刑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控制;四是和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的问题。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多方力量的配合,尤其是家庭、学校、公检法、看守所、少管所、监狱以及社区等方面的协调沟通。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做得并不够好,缺乏统一协调的机构和联动机制。作为法院,难于跟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的监管状况,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往往长时间得不到社区方面的情况反馈。除此之外,还有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办案力量与受理案件数量之间的比例失衡。“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繁重的审判工作使得审判人员对开展庭前、庭后工作有心无力,许多配套的工作制度难以贯彻实施,不少具体做法很难落实到位。
2.现实冲突中的制度原因
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不甚明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矫治等主要内容的特殊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虽然在实践中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全部纳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仍然局限在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尚无系统配套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现行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及原则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从而受到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制约。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些适用于普通刑事司法的基本做法也当然的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这必然导致二者之间产生冲突。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源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它们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思想行为可塑性基础上的。该制度特点是:一方面围绕“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教育、感化及必要的法律处罚措施来拯救失足少年,另一方面,通过特殊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既构成与普通司法制度的区别,同时又决定了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围绕该制度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
三、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控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制定单独的未成年人刑法,创设未成年人法院,制定未成年案件处置法、收养教育条例、社会帮教条例等,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具体而言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快立法,完善配套措施。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少年司法的空白,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要切实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还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并完善配套措施,成立相关机构,实现与公检法之间的协调沟通,与监狱、社区之间的联动配合。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尽量独立在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之外,避免二者基于刑事政策的差异而导致的现实冲突。
2.拓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司法保障领域。以刑事审判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一方面,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另一方面,与学校、工厂企业结成共建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与工、青、妇、教等部门创建家长学校、监护人学校、未成年人维权岗,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在校未成年人旁听,选择个案组织模拟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直观教育。这些审判后的延伸服务活动,不仅是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最有效的帮助,而且使法律知识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得到广泛宣传,能较好地起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来解决冲突。很多未成年人失足走向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刑事审判对他们造成极大地心理困扰,面临公检法三方面的强大压力和长时间的监押禁闭,造成他们容易否定自己,自暴自弃。经历一次审判后,不少未成年人往往错得更远,所以在刑事审判中,照顾到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改革方向。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方法也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使得教育既有针对性,也有深刻性。在审判方式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1)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法官不应局限于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而应当通过必要的阅卷了解案情,以此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从而判定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害性。(2)了解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情况。要了解确切真实的情况,在目前条件下,法院有必要的开展相关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经历、探寻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3)提审教育被告人。审判人员要通过提审与被告人交流思想,了解犯罪原因,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感性熟悉,并通过对其人生道德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性,启发被告人反思悔过,消除消极对抗思想。(4)引入心理矫正。对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可尝试在庭审中引入心理辅导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辅导,并形成诊断报告,提交法庭、未成年人家长以及少管所、监狱等机构。
2.严格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自认,并放弃了适用普通程序的诸多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使得他们常因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而导致辩护不力或辩护不当,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辩解。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或者将普通程序简化审。相反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他们的身心特点严格制定相关条件,如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具体告知其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此外,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除了征求被告人意见外,还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犯罪事实相对复杂,则不易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而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3.改变法官用语习惯。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可以变讯问式为交谈式,力求以亲切的态度、平和的语气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进行辩解。以事实证据折服人,以情、理、法说服人,既辩明是非,又入情入理,避免强烈的争辩给少年犯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法官、检察官声色严厉、未成年犯答非所问的状况,营造一种既严肃又宽松的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在缓和的气氛下心平气和地供述和辩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判决书的撰写上,也应当注意与一般的判决有所区别,应以人性化的语气来体现法律的威严与宽大,对未成年人加以感化,促使其真心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