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就诊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公诉自己的犯罪经过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鸣驾驶皖K3R871自卸低速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62KM+900M处时,撞到停在前方同方向的一辆由孙高产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18173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使乘坐于被告人李鸣所驾驶的皖K3R871自卸低速货车内的被害人车莉杰当场死亡、被告人李鸣本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平舆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鸣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鸣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鸣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鸣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且被告人李鸣在住院就诊期间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如是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鸣驾驶皖K3R871自卸低速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62KM+900M处时,撞到停在前方同方向的一辆由孙高产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18173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使乘坐于被告人李鸣所驾驶的皖K3R871自卸低速货车内的被害人车莉杰当场死亡、被告人李鸣本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平舆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鸣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鸣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鸣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死一伤及两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之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死一伤及两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之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控辩双方对该事实和罪名的认识一致。但,就被告人李鸣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交通法规中,都规定有驾驶员肇事后要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特别要求。据此认为,因而在事实上,大多数肇事者都是遵照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被害人的,毋须公安部门追捕归案。这是法律对肇事者规定的特别义务。履行了这种义务,只是做了他们应做的事,不能被认定为是自首予以从宽处理。据此认识,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鸣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不应当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李鸣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自首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报案与投案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以后,要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就是报案。投案则是规定在刑法中的,犯罪后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报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此案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报案行为就应当视为投案,如果被告人报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交通肇事事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条款可以不受犯罪性质、犯罪种类的限制。
2、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针对司法实践中漠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的情形,有过专门的肯定性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能与刑法相冲突或直接违背刑法的明文规定,也不能在刑法的执行上添附条件。
4、认为肇事后履行义务自动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逃逸后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的构成自首的观点本身就存在矛盾,这种倡导逃逸的说法本身不合情理。
5、交通肇事后无法逃跑而不得不投案的,或为了寻求保护、救助而自动投案的,只要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既是为鼓励犯罪人悔罪自新,也是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自首不问动机,只要肇事者自动投案,不管其处于真诚悔罪的原因,还是其他动机,都能起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在具备自首的其他条件时,都应认定为自首。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事后的表现各异。要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本案中,被告人李鸣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虽然由于其本人在此次交通肇事后也受到伤害而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被随即赶到现场的救护车辆送往医院接收资料而并非像正常意义上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被告人李鸣拨打报警电话的行为首先属于报案,并且其下落为公安机关知悉,其在被送往医院后随后对前往医院调查该事故的公安人员的自愿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故被告人李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平舆县人民法院对辩方关于被告人李鸣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在认定被告人李鸣的行为系自首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李鸣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