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原则之一,同时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的调解充分表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机的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使调解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同判决比较而言,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将诉讼调解制度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初衷,源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为贵”理念,因为调解在化解社会冲突方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易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便于义务的履行,并使矛盾得以彻底解决。因此,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国际讲和平,在国内讲和谐,作为人民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具有维护稳定、恢复社会秩序、创造和谐环境的重大功能和责任。因此,加强诉讼调解,实施阳光司法、和谐司法是当前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平舆县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贸日益繁荣,各类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显。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既想通过法律手段使问题得到公正解决,又希望与对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就要求法院充当社会医生的角色。判决和调解是两味不同的药,医生尽量用温和的药物,病好了就不用烈性药物了,这是用药的最好效果,法院调解就是要最低限度使用国家强制力,尽量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案结事了”,争取最大限度的社会和谐,为实施率先突破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近年来,我县各类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法律,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相信法官办案的公正中立性;二是耐心疏导沟通,尽量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对对方宽容谅解;三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职业、行业、地方习俗,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通过调和使双方共同做出让步;四是不急于求成,反复调解,并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受群众依赖这一优势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亲和力。从而使诉讼调解率逐年攀升,2006年受案2036件,调解率为44%;2007年受案1986件,2008年受案2608调解率为53%。其中,辛店人民法庭2008年调解率达到81%,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来,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对诉讼调解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不低于50%。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诉讼调解有利于化解人民法院对日渐增多的案件的审判压力。2005年以来民事案件全国统计的增长率为32%,权属、侵权和婚姻家庭类案件增长率为13%和15%。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经成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这是法院面临的审判现状。在这种情形下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现有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效率,充分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快捷功能消化处理这些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具体要求开展诉讼调解工作。诉讼调解制度正在发挥其巨大的功能作用,体现了判决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降低了诉讼成本,缓解了社会矛盾,很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体现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同时极大减轻了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
二、诉讼调解制度具有诉讼外和解与审判优势相结合的特点,理性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值,以最大程度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价值可集中体现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拘泥于通常的诉讼程序,可以减化流程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加之其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用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更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纠纷解决,能以通俗化、常识化的运作过程消除繁杂的诉讼程序和诉讼环境给当事人带来的诸多困难。诉讼调解可以让当事人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性的斡旋,从而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可放眼于其未来的合作或和睦相处。同时诉讼调解可以不拘泥于当事人现有的诉讼请求,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关联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甚至可以达成比诉讼请求内容更为广泛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在农村处理各类纠纷时更是如此,这些是判决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三、民事属于私法领域,更多的应当是体现当事人权力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诉讼调解制度恰恰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自由的处分。在调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同时由于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时可能出现不同步情形,诉讼调解制度能有效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交易习惯、地方习惯、行业习惯、甚至村规民约都可以用来解决民事纠纷。在法律指导下协商和妥协,并实现双赢的结果,体现自己的效益最大化和充分自治的价值取向。
四、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单纯的诉讼外和解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其价值都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需求。由于个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而诉讼调解正是将诉讼外和解和民事诉讼审理制度予以整合的产物,进一步满足了当事人对调解与审判优势融合的实际需要,当事人可以在程序与效益、公正评价与利益协调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五、审判实践的要求,法官更倾向于调解解决纠纷。审判实践中,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自然会偏重调解这一省时、省力、高效率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尤其通过调解结案,使大量案件消化在一审。
六、由于调解在秩序和适用规范方面无需严格选择,可以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调解是一种既省力又高效的办案方式,判决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所耗时间精力必然更多,而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并且制作调解文书比制作判决要求简单得多。
七、 调解可以使法官回避作出困难的判决。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某些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调整,也就是法律存在漏洞,而法官既要依法裁决又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法律适用的理由,而《民诉法》并未要求在调解书中说明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只要能够说明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便不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
八、 调解是一种风险小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对于法官而言,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要比判决结案承担的风险小得多。判决不仅速度慢,周期长,同时可能引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而调解不存在上诉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既不属于本院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范围,又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也极少发生。
九、调解结案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履行调解协议义务是当事人的本意,一般都会在签定协议之时或者之后积极履行,无需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调解结案的越多,就会大大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缓解执行难问题。
在我县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率先突破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更是人民法院的最佳选择。虽然目前法院面临的诉讼压力很大,并且还在逐年上升,调解工作的难度也很大,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让办案法官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但广大法官在实践中还是进行了积极的摸索和探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只要受理了的案件,他们就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做调解的尝试,为社会多创造一份和谐与安宁。
当前,我县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一问题往往牵涉面较大,标的额较高,矛盾激烈,意见分歧大,而且稍有不慎会引起矛盾激化。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就必须始终紧扣调解这根主线进行,如果简单地进行判决,也只能是案结事未了,不利于问题彻底解决,不利于社会安定,不能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构建社会和谐,促进平舆发展,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大审判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一要加大法官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教育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想群众之所想,设身处地地站在群众立场上,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二要全面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处理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水平,调解中既要力求稳妥,又要使问题解决得彻底;三要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务必把每一个民事案件放在旬阳整体建设与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考虑,坚决服从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多相办法,顾全大局,切实保护广大人民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通过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旬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依靠诉讼调解全力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推动平舆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