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增强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大,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妥善处理好该类型案件,及时化解官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笔者对同安法院2004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了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四年来行政非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上涨趋势。2007年1-12月平舆县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案件104件,2006年全年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21件,相比于2005年受理的65件和2004年受理的62件,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保持了总体增长的势头。
(二)受案范围呈扩大趋势。2007年平舆县法院行政庭受理包括5个类别的非诉执行类案件104件,其中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49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31件,环保行政处罚类案件20件,工商行政处罚类案件3件,海洋渔业行政处罚案件1件,分别占据47.1%、29.8%、19.2%、2.9%和1%的比例。2006年受理的行政非诉案件包括2个类别,其中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94件,环保行政处罚类案件27件,分别占据77.7%和22.3%的比例。2005年受理行政非诉案件中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占64.6%,为42件;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占32.3%,为21件;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和工商行政处罚类案件均为1件,各占1.5%。2004受理的案件中占据87%的比例的是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为54件;环保行政处罚和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均为4件,各占6.5%的比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从2004年的4件到2007年的49件,其数量的大幅上升是近年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而从各类案件所占比例来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从2004到2006年均占据当年总受案数最大的比例,2007年则被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超过,居于比例的次位。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行政非诉执行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近年来由于违法占地类案件的增多而使得执行难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审查执行难度大,而与之矛盾的是法院行政庭执行人员的缺乏,一些需要大量人员参与,大规模组织的强制执行工作在现有的人员、物资配备下根本得不到实施。如涉及拆除违章建筑、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其审查执行结果将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要执行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资源做周全的动员部署工作,面临被执行人强烈的抵抗行为,执行处理不慎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再如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采取逃匿、躲藏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多选择在外务工,现有的办案条件根本不允许执行人员跨市或者跨省追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导致很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只能被迫采取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中止执行比例达到25%。
二、行政非诉案件存在特点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管理法治化程度较高,行政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海西经济区决策的到来,我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城市道路拓宽和基础设施的兴建、城市空气、噪音、水源污染的控制,都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随着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行政管理法治化程度相应提高。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和基础设施的兴建由此引发的征地拆迁,本地和外来人口非婚生育和超生的问题带来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沿海滩涂养殖业的规范、对中小企业空气、噪音、水源污染的控制、食品药品卫生标准的严格化等等行政管理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促使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管理领域的拓宽和执法力度的加大,这些都使同安法院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增多,范围扩宽,类型多样。
(二)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普遍存在拖延抵赖的心理。随着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和单位的法律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部分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即使有异议,也不行使申请复议权和诉权,抱着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心理,不及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只能通过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甚至在法院依法执行的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被执行人弄虚作假,耍泼抵赖的现象。同安区法院在执行对洪塘镇陈某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中,就遇到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妻子故意藏匿不出,拒不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况。陈某甚至指使其父冒充他在执行人员面前装疯卖傻扰乱执行工作。当事人素质不高,抵抗心理强这些因素都给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三)违法占地问题矛盾突出。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到土地违法使用的情况后,仅是按程序申报使用违法,要求上级裁定,而没有按照规定制止继续抢建,使得违章搭盖的建设仍然进行。等到移送到法院行政庭要求执行拆除的时候,这些建筑往往建成周期已经很长。建设投入增加,若执行,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也增加,被执行人的抵触心理更强,执行需要投入的力度也要相应加大,导致执行的难度大。同安区法院在2007年10月份收到的区国土局分局申请执行的22个关于违法占地要求拆除的案件中,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并投入适用超过两年的就有21个。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建筑,该建筑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久,原来的用地面貌已经遭到破坏,法院即使采用强制手段拆除建筑,也无法达到复耕还田的目的,执行的效果不尽理想。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违法行为人投入的资金没有了,实际被占用的土地也不能被重新使用,造成两头空的局面。
(四)计生案件当事人难于查找或履行能力小。在07年中止执行的26个计生案件中,有21个均是夫妻俩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或者只留居有年迈的老人;其余的5个案件则是因被执行人家中极度贫困,不具备履行能力。此类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农村的教育理念和社会保障体系尚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农村百姓仍然抱有养儿以防老的陈旧观念。另一方面违法计生政策的夫妇普遍存耍赖、逃避的思想,在接到计生单位的处罚后往往带着孩子去外地打工,企图一走了之,这也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造成了重大的障碍。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在目前的计生工作具有的滞后性,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重事后处罚,轻事前教育,服务没有到位等原因是导致计生案件难于执行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行政执法对策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普及有法必依从,执法必严的理念提高公民的行政法治意识。切实增强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强化宣传的针对性和广泛性,普及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尤其对于计生案件应当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行政执法合力,从而使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思想提高服务意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仅靠法院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主动向区政府争取支持,并加强与区委各部门、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重视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开展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协调作用,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我院在受理国土局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的系列案件中,积极与区政府沟通并寻求配合,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土地管理监察先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是保障土地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的最佳途径之一,为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旦形成事实,执行难度很大,即使依法处理也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破坏的耕地也难以复耕。因此,土地执法监察要转变工作思路,由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向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全过程转变:事前防范工作中乡、村级部门可以把实行动态巡查作为主要任务,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由基层组织严密监察周围的违法建筑,一有发现及时劝阻、制止,争取把矛盾化解于未形成中;事中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对经责令停建项目进行严密的巡查监督,不让已经停建的违法建筑“死灰复燃”,不让责令停止建设的命令成为“名义上的服从,实质上的不从”;事后查处工作则不但要严惩那些冥顽不化、顽固违建者,还应当在监督部门本身建立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对监督者实现权责结合,奖罚分明。
(四)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首先坚持宣传法制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被执行人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其次,在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对被执行对象区分对待:对认错态度好,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对象订下分期还款计划,争取用和平手段解决;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必要时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提高法院执行威慑力,强化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