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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法院:体育课上练习足球不慎受伤,学校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6-07-09 09:42:10


中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足球绕杆”时脚踩足球打滑,不慎受伤致残。那么,这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意外受伤事件,学校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学生在体育课上意外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510月,平舆县某中学在校学生小泽(化名)在体育课上,因练习中考体育项目“足球绕杆”时脚踩足球打滑,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小泽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左侧踝关节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因赔偿协商未果,小泽将某中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某中学辩称,授课教师课前组织充分热身,踝关节受伤系学生个人动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后,授课教师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通知校医及家长,并协助送医,全程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及时、妥善救助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对于进行体育运动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但原告未能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小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被告某中学是否应对原告小泽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能够确认原告小泽系在上体育课期间,因练习踢足球不慎受伤,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现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某中学在教学组织、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上存在疏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学校已全面履职,故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本案事故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意外受伤事件,而被告某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设立初衷,就是针对学校无过错、仅因学生自身原因发生校园意外的情形,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经济补偿,不以学校存在过错为赔付前提。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泽各项损失108544.22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校园体育活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途径,但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故因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不少家长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就必须全额赔偿。本案打破学生受伤 学校必赔的认知偏见,传递尽职免责的司法导向,区分校方过错责任与校方无过失保险补偿两种法律关系,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伤后的经济权益,也避免无限加重学校办学责任,保障校园正常体育教学活动开展。

那么,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自身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一、区分学生年龄,把握校园伤害归责核心

《民法典》对校园受伤设置两套责任规则:一是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学校需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二是8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由受伤学生一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原告小泽已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未能举证学校存在教学、管理过错,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造成其他同学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受伤学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则需根据过错程度,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冲撞、摔倒等固有风险,不应过度对学校正常体育课设置过高苛责标准,若过度追责,将可能导致学校缩减体育运动实践,最终损害学生健康权,不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

二、校方责任险与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作用不同

普通校方责任险赔付前提是学校存在过错,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属于补充保障。当学生因自身运动失误、意外受伤,学校已尽全部管理义务、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仍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该险种是化解校园意外风险、减轻家长经济压力的重要保障,本案正是依托该保险实现损失填补。

三、多方协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学校应当常态化开展运动安全教育,完善课前热身、现场监护、事后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同时还应足额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既保障学生体育权益,也为开展体育活动免除后顾之忧;家长需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防护意识,运动中规范动作、做好自我防护;各方各司其职、协同联动,才能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家、校、社协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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