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出借人突然离世,其生前借出的钱款是否会随之“清零”?出借人的顺位继承人找不到借条原件,又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刘某生前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因张某资金周转需要,刘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张某出借款项,同时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贰拾壹万整(210000)……”2025年10月,刘某因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及母亲王某在整理遗物时,未能找到借条原件,仅持有复印件。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某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仅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原件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重事实、轻形式”的原则。本案中,刘某突然离世,导致借条原件无法找到,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三原告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刘某遗产,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虽无借条原件,但借条原件的暂时缺失,并不能否认本案借款的真实性。结合日常生活实践,长辈因保管习惯、信息断层等合理原因,导致借条原件灭失或无法查找,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不能仅以缺失借条原件为由,否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借贷事实的存在,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经核算,扣除被告张某已偿还的部分,被告张某仍下欠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出借人(债权人)死亡≠债务“清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人死债消”没有法律依据,合法债权作为财产权,属于遗产范围,不因出借人死亡而消灭。因此,在出借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生前对他人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财产,由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顺位继承人可作为原告向借款人(债务人)主张债权,但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但有特殊情形:债权若为非法(如赌博债)不受法律保护,无法继承。
没有借条原件≠必然败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原件确实是核心债权凭证,但并非没有原件就必然败诉。继承人在缺乏借条原件时,应注重收集整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是资金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二是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实借款合意及欠款确认情况;三是还款记录,证明对方曾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四是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确认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此,提醒广大公众,辅助证据需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同时,出借人应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提升存证意识,妥善保管转款记录、借条等债权凭证,必要时可向继承人告知相关债权情况,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借款人应依约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没有借条原件,继承人的合法债权也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