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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12 10:57:31


2025年以来,平舆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奋楫笃行,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平舆县人民法院筛选出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等审判及执行领域,现予以发布,以裁判明规则,以案例树导向。

目录

1. 虚拟空间非“法外之地” 网络名誉侵权需担责——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第三人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2. 涉农纠纷无小事 当庭履行护民生——原告郑某与被告平舆县某庄稼医院、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3. 业主误装修他人新房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4. 以司法力量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5. 惩治“恶意欠薪” 守护民生底线——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6. 司法护航纾企难 促司法温度与发展信心双向奔赴——原告平舆县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7.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某某诉河南某皮业公司、苏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8. 房贷逾期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某银行与赵某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9.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性质的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查封财产+持续疏导”,化解农民工讨薪难题——沈某某等21名农民工与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案例1

虚拟空间非法外之地网络名誉侵权需担责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第三人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171110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因被告罗某某在与第三人张某的微信聊天中,多次捏造事实污蔑原告,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社会声誉和人格尊严,更因被告的不实言论导致第三人张某对原告产生严重误解,致使双方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原告精神受到极大打击,长期处于焦虑和痛苦之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要求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因该聊天内容第三人和原告均已知晓,且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该聊天内容影响到原告在第三人心目中的形象,故被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遂判决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向第三人张某微信发送释明的内容及向原告郭某某当面道歉的内容,经本院审核通过后十日内予以实施;被告罗某某拒不承担前款责任的,本院将判决书在原被告所在的居委会予以张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罗某某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的普及和应用,网络逐渐成为广大网民的共同精神家园,然而网络谣言等不和谐声音,日益成为当前网络上非常突出的问题。本案是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丈夫进行微信聊天中,传播了原告的虚假信息,这些信息原告知晓后,影响了原告在其丈夫心中的形象,故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因此,要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案例2

涉农纠纷无小事 当庭履行护民生

——原告郑某与被告平舆县某庄稼医院、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622日,原告郑某购买被告朱某经营的庄稼医院售卖的农药,在回家喷洒农药后,原告郑某的17亩农作物枯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朱某赔偿其损失15000元。

 

调解结果

案件起诉到平舆法院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考虑到该起纠纷涉农业生产,事关原告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被告朱某在当地的声誉。如果按部就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耗时较长且鉴定需要花费大额费用,使一个小事变成大事,容易引起信访。为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进行调解,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该案双方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引导其换位思考,但双方仍各持己见。承办法官遂改变策略,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在庭上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将各自内心的憋屈尽数倾诉。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和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涉农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也关乎乡村振兴大局。该案虽然标的较小,但调解过程一波三折。该案成功调解,既一次性解决了农民郑某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也帮助商户朱某迅速澄清了卖假药的嫌疑,体现了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在千丝万缕中寻找案件办理的最优解;同时坚持“审执一体”理念,促使被告当庭履行裁判结果,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3


业主误装修他人新房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了平舆县某小区6号楼2单元301房屋一套,并于20221月验收该房屋。20236月,张某准备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时,误认为其购买的房屋是6号楼1单元301房屋(实际房主系王某),因房屋交房时房门安装的是密码锁,张某的密码无法进入6号楼1单元301房屋。随后,张某向物业公司索要6号楼1单元301房屋的房门密码,物业公司在未核实房屋实际业主信息的情况下,将6号楼1单元301房屋的房门密码告知了张某,张某得以进入6号楼1单元301房屋进行装修。20239月,装修即将结束时,张某才得知6号楼1单元301房屋属于王某所有。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张某与物业公司、王某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将物业公司、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平舆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已通过物业公司交付给张某,在张某要求装修其购买的房屋时,物业公司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未核实房屋业主的情况下,将王某房屋的大门密码告诉张某,管理上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张某进入王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造成张某装修错误的损失,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在购买房屋并收房后,进入自己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对照购房合同进行核查,但张某疏忽大意,错将王某的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并向物业公司索要房屋大门密码,其未尽到核实义务,就进入王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张某自身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经核算,张某的损失近9万元。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支付房屋装修款20000元,并退还抽油烟机一台。张某剩余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20000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房屋装修承载着一个家庭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案是因误装他人新房而引发的纠纷,通常这类装修错房屋案件,首先需要判定装修错房屋的主要责任方。本案中,张某作为房主,在物业公司正确交付房屋后,仍粗心大意认错房屋,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经核实房屋信息,便将他人的房屋门锁密码告知张某,导致张某错误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了装修,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根据装修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来判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和装修工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购买装修材料的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其装修房屋花费的数额。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补偿了张某部分损失。而张某剩余的损失,则按照张某和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装修房屋前一定要经过交房验收,务必认真核实、确认房屋的具体位置及相关信息后再装修,避免因装修错房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完善钥匙管理、装修备案及巡查制度,避免管理漏洞。


 



案例4


以司法力量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56月至2025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从郭某某、谢某某等人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狗共计5只。王某某自行加工卤熟后在其位于某乡镇经营的卤肉店内对外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本案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死因不明的狗,卤制后进行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案的判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食品安全没有灰色地带。”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红线,最终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到正规店面购买产品,拒绝“三无产品”,避免上当受骗,为自身安全筑起防线。此外,要妥善保管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票据,以便发现问题维权使用,避免维权障碍。


 



案例5


惩治恶意欠薪守护民生底线

——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23611日,田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等11人承接楼房外墙保温施工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田某拖欠张某等11人劳动报酬共计68559元未支付。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田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田某收到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田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田某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仍未向上述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田某向张某等11人支付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展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田某在人社部门依法做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后仍不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及时启动刑事程序,法院与检察院、公安、人社部门联动,从行政责令到刑事立案形成闭环,让逃匿者无处遁形,彰显了“安薪”守护的决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明确了“恶意欠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传递出司法机关对于“欠薪必追,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


 



案例6


司法护航纾企难 促司法温度与发展信心双向奔赴

——原告平舆县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5-6月期间,原告承揽被告村委办公楼顶防水及室内面维修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为:办公楼防水,主楼粉刷,配房室内刮白,卫生间维修,房顶天井盖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含机械费,工程总造价3万元。2024611日施工完毕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发票信息开具发票并递交被告后,被告拖延还款。

 

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如果判决,因为没有书面承揽合同,价款没有约定,工程量无法确定,加之被告单位负责人更换,原告举证异常困难,但原告确实为承揽案涉工程投入一部分资金,如果作出判决可能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会让原告雪上加霜,因此经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开展思想疏导,就欠款事宜提出多种还款方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是“司法护企”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双方是企业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未签订承揽合同,该案工程价款并未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考虑到民营企业维权不易,资金周转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如果仅依证据裁判规则简单的作出判决,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调解结案是最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方式。通过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开展思想疏导,就欠款事宜提出多种还款方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该起纠纷的圆满化解,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避免了因资金无法回笼带来的连锁影响,更让企业感受到了司法护航营商环境的坚定力量。


 



案例7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某某诉河南某皮业公司、苏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崔某某等人共同筹划设立河南某皮业公司,并聘用董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617日,为明确权责,各方书面约定:董某某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索赔或法律纠纷,其个人均不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某某,董某某系代理法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董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主要负责生产技术等后勤管理工作。后董某某于202310月离职。20241122日,公司涉诉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董某某与苏某某等人多次联系,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以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均未获解决。董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某某、崔某某等人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其作为河南某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董某某与张某、崔某某等人之间的约定及公司证明,足以认定河南某皮业公司实控人为苏某某,董某某未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未从公司获得劳动报酬之外的任何分红,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在已离职且多次要求变更未果的情况下,董某某继续背负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承担其无法实际控制的法律风险,故对其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精准回应了企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对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法院基于当事人约定与实际履职情况,准确认定“挂名”事实,不仅切实保护了已离职人员免受不当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牵连,保障了其合法权利与正常生活,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必须与实质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决维护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诚信体系。这一裁判有效疏通了市场主体中无辜人员的退出通道,警示市场主体必须规范内部治理,杜绝“权责分离”的乱象,对于营造保护创业者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健康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人情面子,当个“挂名”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看似是帮朋友的一个举手之劳。殊不知,这个看似轻松的“人情”,实则是一个精心伪装的法律陷阱。请务必牢记:莫用情面换风险,别让“帮忙”变“背锅”。


 



案例8


房贷逾期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某银行与赵某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17日,被告赵某某因购房需要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0000元,约定期限为144个月,自2020224日至2032224日,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赵某某以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某住宅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被告赵某某在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案涉房屋已建成,原告提出诉请,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截至2025108日止尚欠的本金及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某住宅房屋享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因某房地产公司已办理了首次登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调解结果

虽然案涉楼盘已建成,但由于目前赵某某经济困难,径行判决将会给赵某某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后续执行亦可能涉及房屋拍卖等问题,时间、经济成本过高。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赵某某于20251130日前清偿全部逾期积欠本息,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义务(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如被告赵某某未按时足额清偿上述第二项约定的任意一期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则视为剩余贷款本金余额及逾期积欠本息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并有权就被告赵某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某住宅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要求被告赵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典型意义
房产是民生保障的基本要求,很多购房者倾尽全家之力购置房屋,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房贷逾期无力偿还的情况,最终的结局并非只有“房产被拍卖”一条路。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欠付贷款类纠纷,不径行判决,而是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主持调解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兼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又推动资产回流市场,为同类困境当事人提供了兼顾权益保障与纠纷实质化解的解决方案。


 



案例9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性质的认定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24731日,原告陈某通过某银行贷款 30 万元借给被告孙某某,原、被告签订证明一份,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陈某与孙某某明确意向后,以陈某的名字作为主贷向某银行进行贷款,于 2024 7 31 日陈某向某银行贷款叁拾万元整,其中 30 万元借与孙某某生意周转使用,贷款期限一年,孙某某承诺一年内还款,期间不会出现逾期,不会因为此项贷款给陈某征信出现任何不良记录,一年后贷款结束由孙某某偿还 30 万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 300000元为套取贷款进行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原告主张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关于案涉款项的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因被告明知该款项系原告贷款所得,构成套取贷款进行转贷,被告对此存在过错,亦应当予以赔偿。因原告至今未偿还银行贷款,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从原告还清贷款之日起的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0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贷款还清之日的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需凭贷款还清凭证)]

 


典型意义
在金融借贷领域,合法合规始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类似“套贷转贷”等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其中不乏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操作。本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案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须依过错承担各自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款项来源一定要是合法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非“一本万利”“躺着赚钱”,其行为不仅导致行为人自身利益受损,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市场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切记不能因“朋友情谊”等原因不好意思拒绝,或因轻信承诺“蝇头小利”的承诺而陷入“套贷转贷”的陷阱。


 



案例10


查封财产+持续疏导,化解农民工讨薪难题

——沈某某等21名农民工与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丁某某雇佣沈某某等21名农民工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做防水工作,工程结束后,丁某某拖欠723742元劳动报酬未支付。多次催讨无果后,沈某某等人将丁某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平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丁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剩余工资款迟迟未支付,丁某某等人于20241118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农民工情绪激动,多次聚集反映诉求,且案件涉及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执行难度较大。

 

执行结果

启动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丁某某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公司未拨款为由推诿。执行干警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并告知被执行人丁某某,若拒不履行将面临司法拍卖等强制措施。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丁某某未按和解协议支付剩余27万元。农民工代表到达法院后,表达了焦急情绪,执行干警耐心安抚,并加紧推进查封房产的司法评估程序。同时,持续多次电话联系丁某某,深入做被执行人丁某某的思想工作,引导其换位思考,并严正告知拒不执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不懈沟通,丁某某于当日将剩余27万元工资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随即通知农民工代表,将执行款项全部发放。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着力保障民生权益。在面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农民工情绪焦虑等多重困难时,采取查封财产+持续疏导双轨策略,既运用强制执行手段施加压力,又通过耐心沟通促进主动履行,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涉群体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年末春初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执,畅通绿色通道。同时,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开展执行工作,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做好情绪疏导与信息公开,增强当事人信任。同时,强化财产查控与流程衔接,提升执行效率,方能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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