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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完工为由拒付“完工奖金”,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5-11-12 11:41:02


    为赶工期,承包方承诺“完工有奖”,施工方为万元奖励,拼命赶工、加班加点。然而,临近完工时,却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完工,这种情况下,承包方能否以“未完工”为由,拒付奖金?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包方翟某支付施工方段某部分奖金10000元。

    2023年,翟某将早教中心某项目的消防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段某施工。因工期紧、任务重,翟某向段某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按时完工,工资月结,另奖励段某15000元。为“奖励”,段某依约施工,案涉工程系五层楼房(包含地下室),后因发包方原因,段某施工了四层楼房的消防工程,仅剩地下室的消防工程未能施工完毕,此时翟某以消防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奖金。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翟某支付承诺的奖金。

    庭审中,翟某辩称,根据约定,奖励款是在消防工程完工后才会给予段某,现案涉消防工程未完工,不应给予奖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亦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段某提供的翟某出具的承诺书,可看出就支付奖励款15000元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约定的消防工程确未完工,但均陈述未完工原因在第三方,再结合案涉消防工程,段某施工至今已有二年之久的情形,翟某未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促成条件成就,且现在难以判断第三方履行的确定性和期限的问题,故不能简单地依据翟某以该消防工程未完工情形为抗辩,把合同推向不确定或事实上永久拖延的僵局,且翟某作为承包方,对发包方导致的停工风险具有更高预见和控制能力,现因段某已完成部分工程且停工非其责任,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翟某支付段某10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因在承揽消防工程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奖励款引发的纠纷。依据翟某向段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可看出,该奖励款的给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翟某给付段某奖励款的条件为消防工程完工,而根据查明的事实,段某承揽的消防工程现确实处于未完工状态,但未能完工的原因并不在段某,且段某表示其随时愿意积极就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而翟某辩称未能继续施工的原因在于发包方。根据案涉承揽合同发生的时间至起诉时已有两年多之久,而此期间,翟某作为承揽合同中具有主动权的定作人,并未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促成条件成就,且现仍处于一种无法判断第三方履行的确定性和期限的情形。若简单的以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则等同于把合同推向不确定或事实上永久拖延的僵局,段某的权益始终无法得到保护。此种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视为给付奖励款的条件已成就,翟某应支付奖励款,同时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减少部分奖励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工作中的绩效奖励,还是生活中的帮忙承诺,对重要的奖励约定,尽量留存书面承诺、聊天记录等证据,既为约束对方诚信,也为自身已付出的劳动留存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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