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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法院:热心“搭把手”却被震聋双耳,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8-01 15:48:03


  热心车主“搭把手”帮扶充电桩保护箱,双耳却被安装工人所持炮钉枪震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安装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安装工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自负30%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王某在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随车赠送充电桩及安装服务。次日,王某在该品牌汽车官网预约安装充电桩服务。2024年7月,该品牌汽车委托安装公司的安装工人孟某到王某住所安装充电桩。在安装充电桩时,王某根据网约内容选安了充电桩保护箱,并根据网约要求,现场向孟某支付了保护箱费用。安装过程中,王某主动帮助孟某扶着保护箱进行安装,孟某告知王某安装声响,不让帮扶,但王某说没事,孟某没有进一步说明声响的程度,默认了王某的帮扶行为。充电桩安装后的次日,王某因耳朵不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聋、耳鸣。之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安装公司、孟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经司法鉴定,王某双耳听觉功能障碍与安装工人在安装过程中所持施工工具炮钉枪的爆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听力损失未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使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应予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施工单位的安装公司在派工人安装充电桩时,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孟某在安装过程中,明知使用炮钉枪声响较大,虽然有拒绝王某帮扶的行为,但孟某实施的是专业性极强的安装工作,应明确拒绝帮扶,孟某拒绝帮扶并不明确,既未明确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未明确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认为没事的情况下,默许了王某的帮助行为。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明情况、经孟某拒绝后,仍坚持帮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孟某作为安装公司的员工实施侵权行为,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减少诉累,本院酌定安装公司承担40%的责任,孟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王某各项损失合计48203.67元,法院依法判决安装公司赔偿19281.5元,孟某赔偿14461.1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安装公司、孟某均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新型的侵权形式。安装公司承揽某品牌汽车的充电桩安装工程,安装充电桩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既需要对充电桩构造、技术参数了解,也需要对安装环境综合考察,同时对使用工具性能亦需全面把握。
  本案中,安装公司与某品牌汽车就充电桩安装是承揽定做关系,某品牌汽车及销售公司仅需劳动成果,而安装公司则需对承揽工作负责具体制作,需对制作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安装公司员工孟某在安装过程中,王某要求帮忙,安装充电桩需专业人员操作,而王某并不专业,在此情况下,孟某仅提示炮钉枪响,并没有明确拒绝帮工,故对王某的损害不能免除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孟某提示炮钉枪声响后,仍予帮忙,也负有一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搭把手、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弘扬和提倡。但帮工人应当预见实施帮助行为时可能面临的风险,量力而行,对自己的帮助行为应切实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热心帮助造成自身或他人的损失。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向帮工人明确告知帮助行为的潜在安全风险,同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从而避免各类危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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