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酒后“动武”致人轻伤,“醉”责难逃! 发布时间:2025-02-26 08:27:02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把酒言欢,“小酌怡情”无伤大雅,但若不顾后果酗酒,导致酒后行为失控,招惹是非、殴打他人,逾越法律红线,“醉”终将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动武”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0日,平舆县某饭店,被害人罗某与被告人苏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日22时许,苏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罗某从中劝阻,面对罗某的劝说,苏某不仅不听,还将拳头挥向罗某,并趁罗某不备,将罗某绊倒在地,造成罗某受伤。经鉴定,罗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罗某的身体,致罗某的损失程度达到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苏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审理期间,苏某的家人代苏某积极赔偿了罗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苏某酒后冲动行事,动手殴打被害人罗某,致被害人罗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是逃避刑责的“挡箭牌”,过量饮酒易发生冲突,轻则治安拘留、罚款和进行民事赔偿,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若酒后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积极赔偿并争取对方谅解,有效化解矛盾,减轻自身罪责。
法官提醒
非必要不饮酒,如确需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制能力,切莫让醉意变“罪”意,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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