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靖、乔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子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及以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分别为583162.08元、249926.61元。
2007年7月6日21时20分,原告丁子良乘坐乔磊驾驶的摩托车沿平舆县城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李靖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子良先后在平舆县人民医院和解放军一五九医院进行治疗,2008年2月26日经驻马店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丁子良颅脑伤残为I级。
被告李靖由于驾车不慎而违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乔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丁子良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及以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33088.69元。根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李靖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丁子良各项费用共计583162.08元,被告乔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丁子良24992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