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网络娱乐日益兴起,“榜一大哥”们一掷千金,高额打赏主播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为了维持与女主播的“亲密”关系,同居期间,“榜一大哥”多次趁女主播不备,偷转女主播钱款,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可“刑”不可行。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朱某通过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秦某相识,二人租房同居期间,朱某趁秦某不备,多次采取从秦某微信往其微信上转账或用秦某微信扫描朱某微信收款码的方式,盗窃秦某微信账户内的钱款,并删除秦某微信上的转账记录,共计盗窃秦某人民币2万余元。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朱某具备的各项量刑情节,判处朱某犯盗窃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本案中,朱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被害人的钱财,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故朱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消费方式,打赏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打赏人与主播之间系单向、无偿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有效,事后反悔想要回款项,法律不予支持,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广大网民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合理使用互联网,慎重对待打赏行为,量力而行,切勿过分沉迷、肆意挥霍,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