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拖欠他人款不还,以致被他人告到法院。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余新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代现忠借款19790元。
1999年原告代现忠、被告余新功在山西大同经营防水期间,被告于9月19日借原告现金879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代哥款8790元,余新功,9.19日”。2005年3月18日,被告还1000元,原告在该条左下角予以注明。1998年9月,被告借原告现金12000元,并出具借条,该条载明“今借代哥现金壹万贰仟元整,新功”,该条右上角原告又注明“新功借贰仟元整,11月18号”。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借款证据扎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