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来了几位特殊当事人,他们既不是来参加案件庭审也不是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当着民二庭第二团队法官刘晓的面履行判决书,表明服判息诉的态度。
基本案情
陈某诉宋某甲、宋某乙、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宋某甲、徐某为宋某乙的父母,陈某与宋某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在交往期间,陈某给付宋某乙大笔彩礼。举行仪式后,陈某与宋某乙短暂地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因感情不合等问题,陈某提出分手。双方在返还彩礼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刘晓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婚约财产案件涉及到当地风俗习惯与当事人生活情况,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最大限度避免矛盾激化。庭审中,刘晓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款返还问题的陈述和意见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换位思考,但当事人对调解金额的分歧较大,坚决不接受调解建议。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刘晓法官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在充分了解事实、核实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徐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1450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判后答疑
判决后,刘晓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将判决书中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变成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耐心为双方答疑解惑,让当事人打一场心服口服的官司。
“感谢法官对我的疑问逐一解释,心中的疙瘩完全解开了” 在刘晓法官耐心解释下,原告心服口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服判息诉。这才有了文章开头被告自觉即时履行的一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