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内容如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般刑事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东、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在产品中蟒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台、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个档次,并对犯罪者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也注重财产刑的适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典型案例
被告人荆某某,男,河南平舆人。2020年1月份,被告人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的卤牛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并在平舆县某镇集市上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荆某某所生产并销售的卤牛肉制品内含的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为94mg/Kg。
经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荆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