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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平舆法院:“失踪”的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1-10-11 11:17:36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从庭审环节到执行环节,再到案件执结,当事人一直处于“失踪”状态,咋回事?

    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冯某与执行干警玩起了“心理战”,“花样”百出,妄图规避执行。

    被告冯某租赁原告杜某位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的奶牛场用于收购贩运鲜奶,租赁一年。租赁到期后,杜某多次向冯某追要欠款,冯某一直不予偿还,杜某遂将冯某起诉至平舆法院。

    原告杜某诉被告冯某合同纠纷一案,平舆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判决冯某向杜某支付欠款3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冯某更是音信全无,杜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申请执行书上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被执行人冯某,该预留号码机主以“不是本人,不认识冯某回绝”,同时向冯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也是“石沉大海”。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寻找冯某,但均未发现其下落。

    冯某采取逃避、玩失踪等方式,妄图阻止法院执行工作的推进。

    执行干警迅速调整执行思路,经调查发现,冯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在小额资金往来,微信账户上也存在小额的交易流水,但均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其行为已严重挑衅司法权威,法院遂将冯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平舆县公安局。

    执行干警果断运用信用惩戒,将冯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冯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近日,在执行措施的强大威慑下,逃避执行的冯某忍受不住“寸步难行”的生活,主动委托朋友来到法院,替其交清了案款。至此,一起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环。平舆法院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常态化组织执行攻坚,用足用活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始终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及时为胜诉当事人兑现“真金白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用实际行动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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