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稳企业、增动能、补短板、保稳定的司法职能,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
(一)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开通“绿色通道”,对与疫情影响直接有关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缴纳诉讼费、申请执行和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二)提供便捷高效司法服务。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移动执行APP系统,为企业提供网上诉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等,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项网上办理。企业也可通过拨打12368服务热线,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和进展,满足企业司法需求。
(三)多种措施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充分利用多元化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繁简分流等机制,发挥各行业调解员作用,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充分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互联网、微信、电话等“隔空”执行方式,以线上执行代替传统执行,最大程度降低案件当事人因执行产生人员流动和人员交叉感染的风险,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加大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依法适当降低保证金的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担保方式。对于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
二、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二)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确定参考价效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向专业市场主体定向推送拍卖信息、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三、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
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执行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系统部署与使用工作,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