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赵炯。
被告:辛店乡郭庄小学、梁思祥、梁贺猛、杨振辉。
原告赵炯与被告梁思祥、梁贺猛、杨振辉均是辛店乡郭庄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07年4月28日正午,课间休息时,四人在一起做“骑马打仗”的游戏。三被告将原告压倒在地,致使原告左腿骨折。后被送往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13395.76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相互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3395.7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30元、护理费499元、精神损害慰抚金4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计款21354.76元。
调 解
该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送达四被告后,四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庄小学认为:学校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监护责任已经转移,赔偿责任应当有学校承担。鉴于四被告认识上的误区,庭前多次调解无果,只有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基本法理明白在庭上,庭审中我又做调解工作,四被告仍互相推诿。庭审结束时已是下午五点多钟,庭后又组织调解,在调解时,我采取了原、被告分别谈话,四被告区别谈话,原、被告轮番谈话,案例指导,亲情感化,利益选择等多种调解方法,终于使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两位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案件调解结束时已是夜晚八点多钟,天下大雨,原、被告相约合租一辆车返回家。这起案件,更好的体现了和谐司法,调解为主的司法宗旨。
启 示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得到以下启示:民事案件重在调解,调解案件要因案而异,有针对性地选用恰当的调解方法,不错过任何调解的机会,促使案件调解成功。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方式方法:
一、让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向当事人析法释理,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比如本案四被告,校方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在校园伤害问题上,学校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庭审校方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其他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监护责任已经转移给了学校,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不能转移的,该监护责任仍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二、把握一切时机和可能调解案件。该案从第一次接触当事人开始,我们就树立了调解为主的理念,庭前调解不成,庭中调解,庭中调解不成,我又庭后组织调解,最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此案我运用了案例指导法,就是用相同案例,给当事人讲解,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换位思考、亲情感化法,让原、被告换位思考问题,给被告打比方,如果受伤害的不是本案中的原告,而是他们的孩子,他们应当怎么考虑,怎么处理问题。利益选择法,我按法律规定给四被告算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如果按法律规定判一分都不会少。如果接受调解,原告愿意放弃一部分赔偿款,给原、被告释明一下判决和调解的好处,让他们选择。原、被告分别谈话、四被告区别谈话法。本案有多方当事人,在没有统一思想与看法前,我没有让他们坐在一起共同给他们做调解工作,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分别谈话,这样当事人才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