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大权而不思民苦,使手段中褒私囊。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原平舆县扶贫办公室主任杜惠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杜惠民在担任平舆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报批财政扶贫项目的工作便利,于2006年2月、2007年6月分两次共收平舆县双庙乡刑营村委现金20000元;于2005年10月、2007年12月13日、2008年春节前夕分别收受平舆县西洋店镇秦王村委、平舆县李屯乡管坡村委、平舆县庙湾镇赵庄村委现金各3000元、2000元、10000元。其中2008年春节前夕收受平舆县庙湾镇赵庄村委的10000元。杜惠民收受贿赂后,将上述单位分别列入2006年、2007年财政扶贫金项目计划内并于当年获得报批项目的批度。
杜惠民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杜惠民在案发后,将收受赵庄村委的赃款退还。杜惠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还其余赃款,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